崔先生在与某开发企业的一起赔偿诉讼中,因对合同中“补偿一倍”理解存在歧义,结果败诉了……
案件回放
崔先生在选购商品房时,对楼宇提供可视对讲一项非常感兴趣,但由于是售楼人员口头介绍的,所以签订购房合同时,崔先生特意留了个心眼,额外签订了一条补充协议,并做如下约定:每户设有可视对讲用话机一只。如有违约,开发企业补偿一倍的设备差价。待到入住时,崔先生发现确有对讲话机,但不是可视的,两者之间的差价大体为1600元。为此,崔先生向法院起诉,要求开发企业补偿一倍的设备差价32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崔先生有权按合同约定要求赔偿。但关于“一倍”差价,应按通常理解,解释为差价原数,而非差价“增加一倍”,因此对崔先生诉讼请求中高于差价原数的部分不予支持,判决开发企业赔偿崔先生对讲机与可视对讲机之间的差价1600元。
补偿一倍≠增加一倍
对此,很多人都感到困惑,他们认为,补偿设备原价的一倍,通常是指在原价上增加一倍。但从数学概念理解,设备原价的一倍缡窃?鄣脑????600元乘1等于1600元。如在原价上增一倍,则为原价的2倍,即1600元乘2,等于3200元。通常在日常生活中,许多人把“一倍”理解为在原数上增加一倍,而不是原数。因此,在订立合同时往往按习惯把“增加一倍”约定为“一倍”,一旦发生纠纷,难免纠缠不清。因此建议购房者在订立合同时加以明确,谨防数字歧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