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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最牛房产案 六年后又到起点
来源: 现代金报 微博 手机版+二维码
温州房网 https://www.0577home.net 更新日期: 2010/06/14 10:05 点击:3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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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购买的房子遭遇开发商“一房两卖”

      历经三级法院六次审理,房子就是拿不到

      六年前买下一套房子,签了合同付了款,然而时光流逝,房子被出租用作酒店已经几易其主,业主却从没拿到房子,就连省高院判决开发商履行交房也没用。在这个房产泡沫的背景下,此案引起社会各界关注。

      昨天,这起被称为温州最牛的房产案再次在当地法院开庭。法院所要审理的还是六年前老问题:“购房合同有没有效!”

     

      这处纷争已有六年的房产,部分已经承租给一家餐饮店

      现状

      六年前购买的房子,仍拿不到手

      温州经济开发区雁荡西路万通玫瑰花园,地处新市府东面,附近最近开盘的楼价达到每平米4.5万元的天文数字。

      金先生6年前购买的一套房子就在玫瑰花园。顺着金先生指的方向,记者看到那是一家挂着香雅楼大字的酒店,“这其中的400多平米是我的房子!”金先生说,6年来这房子的承租人已经换了一个又一个,酒店名称换了一家又一家,但是房子却从来没有实际交到他的手里。

      金先生曾把自己的遭遇发到网上,但是并不是所有的网友都理解他,有人甚至对他的遭遇抱以冷嘲热讽,称他为“活该炒房者!”,对此金先生感到很冤。

      金先生并不是为了炒房购买这套房子,他和房子的登记人姐姐金群英一起开了一家公司,因为苦于办公室不够用,就想在两户人家中间的位置购买一套房子当办公用房。

      2004年万通玫瑰花园销售,金先生觉得位置不错。5月,他们便与开发商万通房产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当时该房子的房价为每平米5800元,金先生购买的这套房子面积400多平米,总价245万元。

      在金先生与开发商签订的购房合同里约定,金先生购买房屋后,支付40%的首付款,其他余款可以按揭贷款。正当金先生将买下新办公房的消息欢欢喜喜地告诉家人的时候,他怎么也想不到,要了6年房子都到不了手。

      起因

      开发商一房两卖,房子有了两“主人”

      签下合同后,金先生支付了98万元的首付款。然而随后开发商又通知金先生,因为房子未竣工验收,不能办理按揭。要求其在10天内付清剩余款项。

      对此金先生感到不满,认为合同中约定可以按揭,而未竣工验收办不了,那是开发商的责任。

      双方协商没有结果,直到9月15日金先生得到了一个意外的消息。开发商发来书面通知:已经解除购房合同。对此金先生立即复函表示单方解除合同无效,并多方投诉。

      2005年4月5日,房子通过了竣工验收,金先生以为这下开发商可以办理按揭了。于是提出请求续约,但开发商已经不再理他了。

      金先生为此将开发商告到温州市中级法院,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然而开发商则表示已经与金先生解除了合同,并且已经卖给了另外的人,别人已经付清了房款,并提出反诉要求金先生赔偿10%的违约金。

      温州中院认为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是客观因素造成,因此一审判决开发商解除合同有效。而这个时候金先生购买这套房子已在房产部门进行了登记备案。金先生对中院判决不服,于是向省高级法院上诉。

      无奈

      省高院判决合同有效,开发商就是不收房款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后,认为开发商万通公司单方面解除合同行为无效,撤销一审判决。合同继续履行,金先生可以选择一次性付款也可以按揭。

      得到这一个终审结果,金先生大松了口气,期盼已久的房子终于可以到手了。

      考虑到开发商提出的一次性付款要求,金先生也选择了一次性付款。金先生说,终审判决后,他立即拿着钱跑到了开发商办公室进行付款,但是开发商拒收他的房款。

      不付款合同就无法履行,为了让开发商收下房款金先生费尽心思。他一边向温州市中信公证处申请办理余款提存公证,一边又通过EMS邮政快递函告开发商。“这样,开发商可以直接提取余款。”但结果令金先生遗憾。

      根据相关规定,虽然浙江省高院判决了案件,但无法强制执行,如果要强制执行还得靠温州法院进行。此时,官司已经拖到了2008年,那一年最高院规定500万元以下诉讼标的均在初级法院审理。于是这次金群英向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履行合同。

      奇怪

      官司陷入怪圈,省高院判决被抛在了一边

      立案后,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重新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但是最终却给出了两个截然相反的判决结果。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再审后认为,金先生向开发商要求支付剩余房款,无法实现付款后又进行提存公证,经过浙江省高院终审判决,开发公司有交房义务,而金先生已履行交房义务,因此判决要求开发商向金先生办理交房手续,并支付违约金。

      然而开发商不服,向温州中院又提起上诉。2009年1月,温州中院开庭审理后裁定:“该案事实不清,发回龙湾法院重审”。几个月后龙湾区法院重审判决有了相反的结果,认为金先生提存公证无效,解除合同有效。这次又轮到金先生不服了。

      昨天,在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这起陷入怪圈的案件第七次开庭审理。目前房子的出租使用人也作为第三人起诉了开发商和原告金先生,认为自己支付了全部房款,是实际的房子主人,第三人和被告方开发商均认为,浙江省高院判决是有错误的。

      开发商万通房产的代理人始终咬定,没有收到剩余房款。金先生在终审判决后多次要求支付剩余房款遭拒绝不是事实,并认为申请提存公证不符合法律对提存的规定和要求。他表示公司已经收了第三人的全部房款,将房子卖给了第三人,认可第三人的合同,而与金先生的合同早已解除。

      对于第三人购房者的起诉,金先生认为,第三人的购房合同真实性有疑异,就算一房两卖的合同放在这里,他有房产登记备案,应该也有履约的优先权。金先生代理律师认为:“被告和第三人认为高院判决有误,应该是向省高院提起申诉,将省高院判决置之一边不合理。”

      律师观点

      下级法院“重审”该案,凸显司法执行盲区

      其实这个案子本身并不复杂,导致案件打了6年官司还在调查争论一个最初的问题,显然对严肃的案件审理来说,显得有点太漫长了。浙江波宁律师事务所唐律师说,省高院判决的案件文书在这起案子中似乎成了一纸空文,被放在了一边。他认为,如果被告或者第三人对省高院的判决不服,应该走的也是申诉的程序,而回到下级法院再次审理上级法院已经裁决的问题有失妥当。

      另外相关法律专家也表示,这起进入怪圈,越打越复杂的官司也暴露出司法执行上的一些盲区。虽然按规定终审没有强制执行的内容,但是从这起案件来看,假如对于改判的案件终审拥有执行权,那么可能就会对案件的顺利处理更有好处。

      链接

      开发商“一房多卖”引发合同纠纷案件频发

      2007年,四川阆中法院判处一起案件,2002年至2004年期间,阆中“碧玉花园”开发商在二期工程进行开发建设中,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资格,与罗某等十余人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后,又采取欺骗的手段,将已出售给罗某等多人的房屋,与被害人陈某等6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予以重复出售,诈骗购房款。开发商负责人杨某被成都阆中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罚金5万元,并退违法所得。

      2008年,温州平阳县鳌江21世纪商住广场的一些业主,向温州市仲裁委投诉,他们付了钱,却拿不到房子。后来经过有关部门调查,发现该楼盘的开发公司存在严重的一房多卖问题,最后挖出了非法吸储3个多亿的内幕。去年该公司老板、相关部门责任人被批捕处理。

      2009年8月,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了一起案件,辽宁省沈阳万丽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于家伟利用虚构的资金注册公司,进行“一房多卖”,共骗取业户购房款270余万元。最终,于家伟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合同诈骗罪,一审判处其无期徒刑,并对该公司处以罚金300万元。

     

  • 如文中有所提及户型面积均指户型的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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