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近年末,交新房的楼盘越来越多。据近期本报律师热线统计,消费者在交房过程中遇到的纠纷也占了很大比重。日前,经认真分析,值守热线的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律师列举出以下三个较有代表性的案例。
案例1:配套严重缩水
2005年12月份底,张先生被城南某楼盘宣传的该小区“成熟社区,拥有皇家园林,豪华会所、幼儿园、学校、商店、邮局、健身中心、多功能游泳池等小区配套设施一应俱全”等内容深深打动。尽管该楼盘的价格比同地段其他楼盘每平方米高出近500元,但张先生还是咬牙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去年12月收房时,张先生发现该小区除了会所、幼儿园、商店、邮局外,签定合同时承诺的其他配套设施一概都没有,所谓“皇家园林”也仅是普通绿化。开发商对此的解释是,健身房等普通设施会在近期内建设,而学校和多功能游泳池因未获审批而取消了。
案例2:园林成了变压器
王先生于2006年在城西某项目购买了一套1楼的商品房,在购买时开发商承诺,王的客厅阳台外面是大片的园林。2007年11月交房时,王先生发现开发商当初的承诺变了,他家房屋的客厅阳台外根本就不是什么“园林”,而是公用设施——配电箱。王先生十分生气,多次找到开发商协商未果。
案例3:楼盘无故停工
家住新都的谢女士于2005年购买了某楼盘的一套房子,合同约定2006年8月交房。其间,谢女士经常到该楼盘查看房屋建设情况。经过几个月的观察,她发现该楼盘建设进度缓慢。开发商表示,保证能够按期交房。去年年底,谢女士发现该楼盘居然停工,至今未恢复建设。
律师观点:承诺未兑现开发商负全责
针对以上问题,记者采访了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林方平律师、李乾应律师。他们认为,上述案例中开发商的行为均属违约。出卖人违约,是指出卖人不能向依买卖合同约定向消费者履行其交付标的物的义务,依据《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开发商违反合同约定应依据法律规定,并按合同约定的条款承担违约责任。开发商违约的情形主要包括不能交付商品房、逾期交付商品房、商品房存在质量瑕疵、商品房的面积短少、关于房屋朝向、间距、位置、绿化、配套设施、装潢不符合合同约定、不能按期办理房屋产权以及未按合同约定交付楼盘等情况。如果开发商发生上述违约行为,应按合同约定向消费者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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