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一份《物业管理费收费意见征询表》,一家已经结束了合同的物业公司达到了物业费涨价和续聘自己连任的双重功效。物业公司满意了,业主却愤怒了,而面对争议,两级政府部门做出了截然不同的行政决定。业主最终将区政府告上了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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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上海市一中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有关物业管理合同认定的纠纷。
物业费意见征询表“选聘”物业公司
浦东新区陆家嘴花园是一个高档的住宅小区,居住着近千户居民。小区物业原本由陆家嘴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管理,上一个合同到2004年12月31日结束,但此后也没有召开过业主大会选聘新的物业公司,陆家嘴物业公司就继续进行着管理。
2005年11月,考虑到原本收取的每平方米1.8元的物业费已经不能够维系物业管理,陆家嘴业委会向小区内的业主发放了一份《物业管理费收费意见征询表》,主要内容是:“陆家嘴业委会与陆家嘴物业管理公司协商后,认为本小区按照上海市住宅物业服务五级标准服务,管理费以每平方米2.10元缴付比较恰当。特征求你户意见。有效期为15天,15天内不答复的即视为同意。”
通过特快专递方式(EMS)邮递的意见征询表共发出975张,回收的份额中表示同意的有588张,不同意的有205张,未返还意见的有182张。陆家嘴业委会将这182张视为同意。
在此基础上,业委会作出了调整物业管理费和选聘陆家嘴物业管理公司的决定。
业主不服提起诉讼
居住在该小区的业主卢女士等人对这个结果表示不满,在他们看来,选聘物业公司有着明文规定的程序、形式和方法,并不是一纸意见征询书即可解决的,更何况这张征询书上并没有如是表述。
而且,在小区业主不断信访之下,浦东新区建交委于2007年5月30日下发通知,认为陆家嘴花园业委会以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做出调整物业管理费和选聘物业公司的决定,不符合《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撤销该调整物业管理费和选聘物业公司的决定。
通知下达后,第三方陆家嘴花园业委会不服该决定,向浦东新区区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后者于2007年7月25日立案受理,并随后撤销了浦东建交委的上述行政决定。
但业主们又不满了,他们认为浦东新区区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有着诸多错误,将区政府告上了法庭,要求区政府重新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浦东新区法院受理后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业主们不服判决,上诉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三方法庭激烈争辩
在昨天的法庭上,双方的争论焦点是182份未返还的征询意见表是否送达,以及这张征询意见表究竟涵盖几个事项。
上诉人小区业主卢女士等认为,从邮局EMS服务合同角度来说,如果没有签收,则应视为没送达。此外,征询意见表开宗明义讲的就是收费问题,不涉及物业公司的选聘问题。所以,浦东新区建交委的观点是正确的。
“向物业公司交费”与“对选聘物业公司进行表决”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在法律就物业公司选聘的程序、形式和方法已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就不能使用推定或默认。
被上诉人浦东新区区政府代理人答辩称,这182份EMS属于不明状态,有可能送达了,也有可能没有送到。至于行政复议做出的撤销决定,则针对的是物业费方面的问题。
第三方浦东新区陆家嘴花园一期业委会代理人辩称,只要未被退回的EMS,则应视为已送达。其次,征询意见表的第一句即为“陆家嘴业委会与陆家嘴物业管理公司协商后”,这句话应该很清楚地表达了续聘陆家嘴物业管理公司的意图,所以这张意见表涵盖了两方面的事项。
三方激烈争辩,法庭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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