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汽车停放在车位被盗后,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36条规定,应当由物业管理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本文讨论的是“未停放在小区车位”的业主汽车被盗该由谁负责的特殊情形。
没有金刚钻就别揽瓷器活,物业公司基于对小区的清晰认识和对自己能力的充分自信,才会与小区业主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应是一种类委托合同,它构成物业公司对小区的保护和业主对这种保护的合理信赖。物业公司首先应尽的是安全管理义务,该义务范围遍及整个小区,物业公司应在整个小区范围内对人身和财物不间断地履行安全管理义务,不论小区是否封闭(比如:open街区)。根据合同,汽车作为业主家庭财物的外在延伸,物业公司既要对小区汽车进行安全管理,也要对汽车摆放进行秩序管理。物业公司对汽车的安全管理并非局限于停车场,而是整个小区。即使车主未遵守停车管理秩序,乱停乱放,也并不意味着物业公司就可以对该车本身不履行安全管理义务。乱停乱放是秩序问题,车辆被盗是安全问题,这是相互独立的不同问题。
因此业主不服从停车管理,以致汽车被盗,绝不构成物业公司拒承担安全责任的免责理由。只要安全管理还是物业公司的义务,只要汽车还停放在小区内,由于物业公司的过失,汽车一旦被盗,就应当由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而不问汽车所停位置。
当然对于汽车乱停乱放的业主,物业公司可依据合同追究其违约责任,要求其遵守小区公共秩序。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也可对其督促,甚至可对其提起侵权之诉,要求其排除妨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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