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经验、有时间,又热心社区事务的退休老人,因为不是“业主”,不能参加业主委员会的竞选。这一尴尬现象,在许多小区都存在。
前日,记者在汉阳鹦鹉大道江景园小区看到,正在公示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多名候选人名字下面多了一行注脚:如当选,委托其父×××代为履行职责。
记者找到一位老人,他说:“房子是儿女的名义买的,我不是业主。但儿女工作忙,没有精力管社区的事。我有经验、有时间,其实是借儿女的名义报名。”
“确实存在这种尴尬。”昨日,百步亭小区物业公司经理周建告诉记者,这个现象在许多小区很常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只有业主才能参加业委会的选举;而业主就是指房屋的所有权人,即房产证的登记人或配偶。通常,房产证不会以老人的名义登记。“实际上,委托父母代行职责也不合法,因为职务行为不适用代理。”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吴胜武介绍,在2003年9月1日《物业管理条例》实施之前,根据建设部规定,参加选举的是住户,即可以是业主,也可以是物业使用人。但《条例》实施之后,这项权利只有业主拥有。
在汉阳月湖街碧水晴天小区,有两位非常有经验的老人,因为不是业主,社区忍痛取消了两人的竞选资格。社区党支部书记程红军说,社区里70%的志愿者都是中老年人,而且许多人是从管理岗位上退休的干部,让他们参与小区管理非常合适,却不能把他们选进业委会。
程红军说:“不能打消这些老人的积极性,比如可把他们聘为业主委员会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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