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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出售公房惹争议 姐妹俩为房产对簿公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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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房网 https://www.0577home.net 更新日期: 2008/02/21 13:48 点击:19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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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煤国际工程设计研究总院职工崔先生生前承租并申请购买了一套公房。但他10年前去世时,房屋的买卖手续仍在办理中。这套住房让崔先生的两个女儿对簿公堂。大女儿崔女士认为研究院不应将父亲的公房卖给了二女儿,因此将研究院和妹妹都诉至法院,要求撤销买卖契约。今天上午,西城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崔女士诉称,父亲生前承租着研究院的一套公房。妹妹后来也将户口迁至这套房子里。1997年单位开始出售公房,直至1998年5月底父亲逝世时,买房的手续还在办理之中。去年4月,崔女士向西城区房管局核实房屋情况,才得知父亲承租的公房已经于2003年由研究院卖给父亲的二女儿,产权人也改成她的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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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崔女士认为,妹妹一家已经购买了一套公房,根据有关规定,不能再按成本价购买第二套公房。而且这套公房只能出售给研究院本单位职工。崔女士指责研究院与自己的妹妹恶意串通,签订了房屋买卖契约,侵犯了父亲和其他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中煤国际工程设计研究总院在法庭上承认了自己的过失。代理人说,崔先生去世时,公房出售工作已经启动,但合同还没签订。此后,崔先生的二女儿以继承人的身份申请购买该房屋,单位没有对其继承权进行审查。而她也没有告知其家庭已经购买了一套公房,崔先生的二女儿隐瞒了这一事实,主观上具有欺诈的故意。单位虽疏于审查,但并非恶意串通。研究院当庭表示与崔先生的二女儿签订的买卖契约无效。

      崔先生的二女儿认为,姐姐崔女士与父亲的房屋没有任何关系,不能提起诉讼。“买房前,父亲向儿女和单位说明房子由我购买,哥姐们也同意。而且父亲去世后,我一直是户主,并交纳房租。我是作为这套公房的共同居住人申请购买的,公房承租买卖也不存在继承问题。我家购买的第一套房是丈夫单位的集资建房。因此我购买这套公房不存在侵犯父亲和其他继承人合法权益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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