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女士诉称,父亲生前承租着研究院的一套公房。妹妹后来也将户口迁至这套房子里。1997年单位开始出售公房,直至1998年5月底父亲逝世时,买房的手续还在办理之中。去年4月,崔女士向西城区房管局核实房屋情况,才得知父亲承租的公房已经于2003年由研究院卖给父亲的二女儿,产权人也改成她的名字。
崔女士认为,妹妹一家已经购买了一套公房,根据有关规定,不能再按成本价购买第二套公房。而且这套公房只能出售给研究院本单位职工。崔女士指责研究院与自己的妹妹恶意串通,签订了房屋买卖契约,侵犯了父亲和其他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中煤国际工程设计研究总院在法庭上承认了自己的过失。代理人说,崔先生去世时,公房出售工作已经启动,但合同还没签订。此后,崔先生的二女儿以继承人的身份申请购买该房屋,单位没有对其继承权进行审查。而她也没有告知其家庭已经购买了一套公房,崔先生的二女儿隐瞒了这一事实,主观上具有欺诈的故意。单位虽疏于审查,但并非恶意串通。研究院当庭表示与崔先生的二女儿签订的买卖契约无效。
崔先生的二女儿认为,姐姐崔女士与父亲的房屋没有任何关系,不能提起诉讼。“买房前,父亲向儿女和单位说明房子由我购买,哥姐们也同意。而且父亲去世后,我一直是户主,并交纳房租。我是作为这套公房的共同居住人申请购买的,公房承租买卖也不存在继承问题。我家购买的第一套房是丈夫单位的集资建房。因此我购买这套公房不存在侵犯父亲和其他继承人合法权益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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