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0月12日,本报刊登《小区停车被盗索赔起争议》一文,报道了太湖花园二区业主顾小姐反映其停放在小区车位上的轿车于夜里不翼而飞。昨日,记者致电顾小姐得知,有关她与圳翔物业公司保管合同纠纷一案,已于上月底在新区法院一审终结,原告顾小姐一审败诉。
顾小姐说,去年9月13日下午3时30分许,她将奇瑞QQ轿车停在所住的太湖花园二区的指定停车位,次日早晨发现车子被盗,即向新区公安分局报案。顾小姐认为,作为小区业主,她曾向物业公司交纳了车辆保管费和物业管理费,在车辆被盗一事上,物业公司未尽到保管义务,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圳翔物业公司称,顾小姐要求其公司赔偿车辆被盗而产生的损失没有依据。其公司与顾小姐之间不存在保管合同关系。在诉讼中,被告物业公司提出原告无证据证明车辆是在其所管理的小区内失窃的事实,并有新区分局长江路派出所出具的一份证明,证明警方在接报后对现场进行勘察,并对太湖花园二区大门监控录像及长江北路沿线的交通监控录像进行查询,均未发现有可疑迹象。
新区法院审理后认为,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从物业公司提供的太湖花园二区业主委员会与其签订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看,双方约定由物业公司向业主收取的是车辆停放场地使用费,而收据上所写明的也是车位使用费,换取的发票上所载明的是服务费。从现有的证据来看,顾小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已将车辆交付给物业公司保管。顾小姐与物业公司之间并未成立保管关系,故法院对顾小姐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其因车辆失窃而造成的损失的请求不予支持。
原告顾小姐的委托律师证实,顾小姐已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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