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强行代办“两证”,未验房得先预交半年的物业管理费……近来,在消费者的投诉中,记者发现,房地产格式合同以外的附加条款成了开发商侵权的“重灾区”。
购房者吴先生去年在江岸区二七路附近购买了一套经济适用房,在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列明“办理银行按揭的买受人,应委托出卖人办理‘两证’”。且没有说明办证费用。
吴先生了解,“两证”契税费与开发商代办的收费相差近4000元。吴先生要求自己办“两证”,而开发商则认为买方单方毁约。
印先生在青山“丽华苑”购买一套经济适用房,可物业规定先预交半年物业管理费,才能给钥匙验房。印先生无奈之下,交纳3200多元的各种费用才拿到钥匙。
家住东湖高新的黄女士,今年11月份在签购房合同时,发现合同中有一项条款“房产证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办好,按房价的0.5%支付赔偿金”。按购房总价50万元计算,如果延期办证,开发商只承担2500元赔偿金,但开发商没有规定期限,如果延期1年以上,补偿则过低。她要求开发商修改合同遭拒。记者在采访中了解,一些权利受侵害的购房人都反映,向开发商理论,都被对方以“这是国家规定的格式合同”为由推脱。
江岸区工商分局商标广告合同科负责人透露,开发商还有一些“套路”。开发商会借口办理“两证”或贷款,拿出6份相同的格式合同给购房人签字,然后以办手续盖章为由将6份都拿走,擅自篡改。此外,开发商一般会让购房人在格式合同最后的空白处签名,然后将自定的附加条款贴在签名之上,甚至将购房人签名的某一笔画加长,造成压缝签名的假象,乍看上去,买房人是在附加条款上签名。
在合同上一般会约定双方纠纷的解决途径,但开发商往往会约定法院解决。购房者考虑金额不大,打官司时间长而放弃。而实质上,除法院外,对于涉及金额不大的,申请仲裁能更快解决问题。但一旦约定法院解决,仲裁委便不会受理。
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胡爱红认为,购房前,买房人一旦发现不利己的条文,要及时与卖方协商。或者委托专业人士作顾问协助购房。还可向有关部门举报。同时,消费者呼吁有关部门也应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对格式合同的内容不断完善,避免开发商利用附加条款钻空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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