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了《福建省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办法》。《办法》强调,严禁违规运用行政手段指定供地对象和供地价格。
《办法》规定,政府出让工业用地应通过招拍挂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但原划拨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人申请补办工业用地出让手续,或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人改变土地用途用于工业项目建设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允许协议出让的其他情形除外。工业用地出让底价不得低于国家公布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
《办法》明确,拟投资工业项目的单位或个人,对具体地块有使用意向的,可以提出用地预申请。提出用地预申请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参加该宗地竞投或竞买,且报价不得低于其承诺的土地价格。工业用地预申请人和其他竞投(竞买人)应缴纳保证金: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和莆田市及所辖各县(市、区)预申请人按预申请用地面积每公顷不低于45万元的标准缴纳,但单个项目总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龙岩、三明、南平和宁德市及所辖各县(市、区)预申请人按预申请用地面积每公顷不低于30万元的标准缴纳,但单个项目总额最高不超过700万元。
《办法》强调,严禁违规运用行政手段指定供地对象和供地价格。擅自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条件的,依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追究其责任。竞投(竞买)人提供虚假文件、隐瞒事实的,或实施操纵、恶意串通等违法行为的,其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无效;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工作人员在工业用地招拍挂出让活动中泄露秘密、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排斥公平竞争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