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黑龙江省财政厅获悉,《黑龙江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2007纳税年度起实施,大城市每平方米土地年税额调整为1.5元至24元。
《办法》规定,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黑龙江省土地使用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征期为每年的2月、5月、8月和11月。
黑龙江省原有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为每平方米最高5元,最低0.2元。调整后的每平方米年税额为:大城市1.5元至24元,中等城市1.2元至18元,小城市0.9元至12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