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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公报:深圳经济适用房将按成本价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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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房网 https://www.0577home.net 更新日期: 2008/03/06 10:35 点击:2397
  •   今天公布的《政府公报》将刊登我市刚刚出台的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房和廉租房3部管理暂行办法。办法规定,政府建设的经济适用房将按成本价销售,企业可以投资建设经济适用房,但是所获利润不得高于3%。3部暂行办法都从2008年1月18日开始施行,有效期均为5年。

  •   关于经济适用房

      1

      经适房项目可向银行申请开发贷款

      暂行办法肯定了现行保障房租售受理流程,即街道办受理申请并进行初审,各区建设(住宅)局负责申购资格复审、配售和管理等工作。

      经济适用房建设项目将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济适用房项目外的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经政府批准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

      暂行办法还规定,经济适用房的房源归集渠道除了政府直接投资组织建设;企业投资建设等,此次还新增了一条,即经济适用房还包括“各单位利用自用土地建设的,按规定纳入经济适用住房计划配售给本单位职工的住房”。

      2

      经适房实行政府指导价

      暂行办法规定,经济适用房的出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意见并经市物价部门审核,报市房屋委员会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该办法所指的经济适用房价格为同一期工程开发住房的基准价格。基准价格由开发成本、税金和利润构成。开发成本中所包括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按市场地价的23%计算。企业投资建设的经济适用房利润不得高于3%。政府直接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房只能按成本价销售,不计利润。

      3

      申请经适房将计分排队

      我市的经济适用住房配售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制度。经济适用房的申请以已婚家庭或单亲家庭为基本申请单位。申请经济适用房家庭的条件和本次6006套保障房要求的申请条件一样。

      办法提出,低收入标准线、家庭总资产限额、住房困难标准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市民政、统计部门根据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商品房价格、居民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等因素测算确定,并适时调整。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根据全市当年的配售方案及申请家庭情况,将申请家庭分成不同队列、组别分别计分排队。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根据房源和计分排队情况,确定准入围家庭。

      入围家庭按所在队列、组别排队的先后顺序,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与选房,且只能按照规定的标准购买一套经济适用房。

      4

      政府可优先回购经适房

      暂行办法规定,自合同签订之日起未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买受人享有有限产权,期间经济适用住房不得出租、出售、赠予、抵押。

      购买经济适用房未满5年的家庭,如果购买其他住房、或全部家庭成员户籍迁出深圳、违反经济适用房购房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况,经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审核不再符合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的,须退出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同时,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或原产权单位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实现经济适用房的闭路循环。回购的经济适用房,另行向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配售。

      购买经济适用房满5年的,买受人可转让经济适用房,但应按照届时同地段、同类型普通商品房与经济适用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政府可优先回购;买受人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也可以取得完全产权。经济适用房买受人以市场价出售经济适用房后,不得再次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5

      骗购经适房的3个月内退出已购房

      暂行办法规定,对弄虚作假、隐瞒申报家庭户籍、人口、收入、资产及住房等情况或者伪造有关证明等骗购经济适用房的;擅自对经济适用住房进行二次装修,或改变其原有使用功能、内部结构,在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的;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未满5年,擅自将经济适用住房用于出售、出租、赠予、抵押的3种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将责令其在3个月内退出已购住房,并按市场指导价计收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退房之日止的租金。拒绝退出已购住房的,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或原产权单位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上述行为的家庭成员,将载入个人诚信不良记录,5年内不得申请住房保障。

      此外,该办法还规定,经济适用房开发建设企业擅自向未取得购房资格的家庭出售经济适用房的,须在1个月内收回已售住房;不能收回的,由该开发建设企业补缴同地段、同类型经济适用住房与商品房差价款。拒绝收回已售住房或补缴差价款的,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经济适用房开发建设企业擅自提高经济适用房销售价格及价外收费的,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请市物价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对为申请家庭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请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从事经济适用房组织建设、资格审查、配售管理的有关单位工作人员,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关于公共租赁房

      非深户常住人口可申请公租房

      公共租赁房资金的来源,主要包括:财政部门拨付的专项资金,全市年度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提取不低于10%的资金,出租公共租赁房及配套设施回收的资金等。政府的公共租赁房租金收入按照国家财政预算支出和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办法规定,公共租赁房的申请以已婚家庭、单亲家庭或单身人士为基本申请单位。家庭成员部分或全部为非深圳户籍的常住人口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视其在深圳居住、缴纳社会保险和纳税情况,按年限逐步纳入公共租赁房保障体系,具体规定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另行规定。

      单身人士或两人家庭可申请户型为单间或一房一厅公共租赁房,三人或三人以上家庭可申请户型为两房一厅的公共租赁房。首次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的,其租赁期限为2年,承租人可在合同期限届满前3个月内向市(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请续约。

      公共租赁房租金标准以保本微利为原则,按同区域同类住房市场指导租金标准的一定比例下浮,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适时调整。

      骗租公租房的将被解除租赁合同,收回住房,载入其个人诚信不良记录,5年内不得申请住房保障。

      办法还规定,公共租赁房中可安排适当比例的房源作为人才公寓或周转用房,解决从国内外引进的初、中级人才和行政事业单位新录用人员的住房需求,并制定相应的租金标准。

      关于廉租房

      货币配租为主 实物配租为辅

      我市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货币配租为主,实物配租为辅。货币配租是指市、区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租赁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是指市、区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人均配租面积标准为15平方米,每户配租面积标准为40平方米,原则上不超过45平方米。新开工的廉租住房单套建筑面积一律不超过40平方米。

      具备廉租住房保障申请条件,如家庭成员含60周岁以上老人(含孤寡老人)、或家庭成员含中重度残疾人、或家庭成员含重点优抚对象的申请家庭,在进行实物配租时予以优先考虑。

      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根据资金状况确定货币配租家庭的入围比例,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通过计分或摇号等方式排序,并根据排序结果向入选家庭发放通知书。

      廉租房实物配租的租金标准将结合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及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的变化适时调整,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经济适用住房定义

      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出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配售的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新建经济适用房的户型以两房为主,单套建筑面积不得超过60平方米。

      公共租赁房的定义

      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出租价格,按照合理标准筹集,主要面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租的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新建公共租赁房的单套建筑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公共租赁房的户型包括单间、一房一厅和两房一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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