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惠价由市房管局确定
据市规划局监察处有关负责人介绍,由于历史原因,我市市区历史上形成了大量的无产权住宅。这些无产权住宅,有的是在相关法律实施前,就已建成的;有的住宅,在当年建成时,已具备法定条件,可以办证,但业主一直没有办理;而有的是属于土地规划、城市管制法律出台后,顶风建设的违章建筑。如果将这些历史遗留问题,都用同样的拆迁政策处理,就有失偏颇。此次,市有关部门考虑到市区拆迁地段中历史遗留的无产权住宅房屋较多,在经过充分调研后,制定了《意见》,并进行分类管理,区别对待。今后如符合:位于旧城区内,建于1966年1月1日以后,1985年5月23日前的住宅;位于旧城区外,建于1987年1月1日以后,1998年11月30日以前的住宅;曾经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的无产权住宅、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住宅,当事人在拆迁地块搬迁“并列第一”时限前,自行拆除或自愿交由拆迁人拆除的,在安置房源允许的情况下,可以优惠价格向拆迁人购买同等建筑面积的安置房。优惠价格由市房管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根据《意见》的规定,位于1988年版《温州市旧城控制性详细规划》所规定的旧城区范围内,建于1965年12月31日以前的住宅;位于1988年版《温州市旧城控制性详细规划》所规定的旧城区范围外,建于1986年12月31日以前的住宅,将由拆迁人视同合法房屋进行补偿安置。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违法建筑,将一律予以拆除,都将不予以补偿。
当事人要举证住宅建设时间
该《意见》规定,无产权住宅房屋建设时间确定,被拆迁人要提供建房时间的证据。当事人不能提供证据,或提供的证据不能充分证明其房屋建设时间的,拆迁人、规划部门根据历年测绘资料、历史管理档案确定房屋的建设时间。
同时,该《意见》还规定,拆迁地段无产权住宅房屋建设时间确定,先由各建设指挥部(拆迁人)根据被拆迁人提供的证据和历史测绘资料确定建设时间并公示。当事人对拆迁人确定的时间有异议的,可通过拆迁人向市规划部门提出复查。对市规划部门复查确定的建设时间仍有异议的,可以向市房屋建设时间专家鉴定会议提出申请鉴定。市房屋建设时间专家鉴定会议由市政府派员主持或授权拆迁人主持,由房管、拆迁、规划、土地、测绘以及纪检监察部门各指派1至3名人员组成。经参加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人员表决同意,可作出变更原确定的房屋建设时间的鉴定结论;否则作出维持原确定的房屋建设时间的鉴定结论。市房屋建设时间专家鉴定会议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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