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新闻网讯 原告洪某与被告孙某于2014年3月10日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孙某租用洪某位于金寨县县城的“门面房两间”作为经营餐馆所用。合同期限为两年,租金共10万元。在租赁的头一年,双方并未发生任何争议,在餐馆开业之时,洪某还赠送了花篮。
2015年7月,洪某诉至金寨县人民法院,诉称被告孙某擅自占用租赁房屋的二楼作为餐厅使用,要求被告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10000元。
被告在应诉时是一头雾水,被告辩称,虽然双方合同约定的是租用门面房两间,但该两间两层房屋是连在一起的,除了从一楼上二楼外,别无其他入口。被告租赁房屋是为了经营餐馆,按照当地的交易惯例,理所当然包含二楼,不然餐馆是无法经营的。而且在经营的一年多时间内,原告早已知道被告使用二楼的情况,并未提出异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请。
法院在审理中查明,双方的合同约定确实存在瑕疵,双方各执一词,但从当地的交易习惯,每年5万元的租金仅租用门面房两间,明显超出了当地同路段的房屋租赁价格,且原告早已知道占用事实并未提出异议。可见,租赁的房屋实际上应是两间两层而非仅为两间门面,被告在签订合同时存在误解,承办法官向双方当事人说明利害关系后,双方一致同意调解,最终由被告补偿原告1000元,双方再无其他争议。因此,承办法官提醒,当事人在签订协议或合同时,一定要明确标的、价格、期限等内容,切莫图省事,造成不必要的纠纷。(黄开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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