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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一套二手房 间隔10年卖了两次
关键字: 二手房 买卖 纠纷 来源: 长江日报 微博 手机版+二维码
温州房网 https://www.0577home.net 更新日期: 2015/08/29 08:38 点击:12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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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报讯(记者李亦中 通讯员刘嘉)一女子买来一套二手房,办了房产证,并将该房办理了抵押贷款,却仍然拿不到房屋,无奈将房主告上法庭。本报记者昨从武昌区法院获悉,症结是房主“一房二卖”,法院判决该房归先购买一方所有,解除房主与该女子之间的买卖合同,银行也不再享有对该房屋的抵押权。
      
      李女士于2013年2月与胡某签订《存量房居间(买卖)合同》,以30万元购买胡某位于武昌区的一室一厅房屋,次月取得房屋产权证,随后以该房屋为抵押向银行贷款20万元,但李女士却迟迟拿不到房子。原来,该房屋早在2002年就已经被胡某卖给吴氏夫妻了。
      
      李女士无奈之下,将胡某告上法庭,要求胡某交付房屋,并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及其他经济损失共计10350元。
      
      武昌区法院去年7月受理案件后查实,2002年3月,胡某将该房屋以3.7万元卖给吴氏夫妻,并签订《房屋权益转让协议》,吴氏夫妻向胡某支付了3万元,约定余款7000元待办理完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后付清。当月,吴氏夫妻就入住该房屋。
      
      随着房价上涨,胡某认为当初出售该房的价格过低,2012年取得房屋产权证后,不但一直未过户给吴氏夫妻,还将其转卖给李女士。
      
      经审理,武昌区法院认为,吴氏夫妻按照其与胡某签订的协议,实际居住该房屋12年,履行了合同全部义务。反观李女士与胡某之间的房屋买卖行为,作为买受方,李女士应实地查看房屋。但李女士没有证据证明其在购买该房屋时,前去查验过房屋,甚至得知房屋已“出租”他人的情况下,也没有与“承租人”吴氏夫妻取得联系,其买受行为不符合一般的交易惯例。因此,本案应当履行胡某与吴氏夫妻签订的协议,李女士与胡某之间《存量房居间(买卖)合同》应予解除,李女士可向胡某另行主张相关权利。
      
      此外,因银行对该房屋设立抵押权时,未严格审查房屋权属、核实房屋实际居住人的相关情况,银行不再享有对该房屋的抵押权。
      
      一审判决后,李女士和银行方面均提起上诉。市中级法院日前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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