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商务部官网公布的文件显示,日前商务部、住建部、发改委等六部委联合发布通知调整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有关政策。通知称,取消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办理境内贷款、境外贷款、外汇借款结汇必须全部缴付注册资本金的要求。
通知规定,境外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经批准从事经营房地产的企业除外),以及在中国境内工作、学习的境外个人,可以购买符合实际需要的自用、自住商品房。 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将依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相关暂行规定。
六部委调整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政策
8月27日从商务部网站获悉,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国务院同意,住建部、商务部、发改委、人民银行、工商总局、外汇局决定对《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住建房[2006]171号)中有关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和境外机构、个人购房的部分政策进行调整。
一、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工商企字[1987]第38号)执行。
二、取消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办理境内贷款、境外贷款、外汇借款结汇必须全部缴付注册资本金的要求。
三、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经批准从事经营房地产的企业除外)和在境内工作、学习的境外个人可以购买符合实际需要的自用、自住商品房。对于实施住房限购政策的城市,境外个人购房应当符合当地政策规定。
四、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工商总局、外汇局等有关部门进一步简化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优化和改进外商投资房地产管理。自通知印发之日起,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可按照相关外汇管理规定直接到银行办理外商直接投资项下相关外汇登记。
除上述政策调整以外,《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建住房[2006]171号)继续有效。
中国放宽房地产外资准入取消境内工作学习超1年的限制
据路透报道,中国商务部网站日前发布通知称,境外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经批准从事经营房地产的企业除外),以及在中国境内工作、学习的境外个人,可以购买符合实际需要的自用、自住商品房。
这份由住建部、商务部、国家发改委等六部委联合发出的通知还称,对于实施住房限购政策的城市,境外个人购房应当符合当地政策规定。
而在2006年住建部发布的“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要求只有在境内工作、学习超过一年的境外个人可以在国内购房,一年以下的则不能购房。新规取消“超过一年”的规定。
六部委通知并规定,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将依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相关暂行规定。
通知还取消了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办理境内贷款、境外贷款、外汇借款结汇,必须全部缴付注册资本金的要求。
六部委表示,未来将进一步简化程序,优化和改进外商投资房地产管理。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可按照相关外汇管理规定直接到银行办理外商直接投资项下相关外汇登记,”通知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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