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3日,中国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这是国务院首次发文,要求全面规范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也标志着我国基本建成完整的地方债务风险管控制度框架。
禁止违规出让土地
债务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
此次国务院全面规范地方债务管理的一大亮点,是跳出了以往出台的有关地方债务管理政策法规“更侧重于如何堵后门”的局限性,新规更强调“疏堵结合”。《意见》围绕建立“借、用、还”相统一的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机制作出规定。
如通过明确举债主体、规范举债方式、控制举债规模、严格举债程序等,主要解决“怎么借”的问题(只能通过政府及其部门举债,不得通过企业单位举债);通过限定债务用途、纳入预算管理等,主要解决“怎么用”的问题(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和适度归还存量债务,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通过划清偿债责任、建立风险预警、完善应急处置等,主要解决“怎么还”的问题(谁借谁还,风险自担)。
《意见》还明确,地方政府对其举借的债务负有偿还责任,中央政府实行不救助原则。各级政府要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地方政府出现偿债困难时,要通过控制项目规模、压缩公用经费、处置存量资产等方式,多渠道筹集资金偿还债务。建立债务风险应急处置和责任追究机制。
我国地方债务已超10万亿
有风险隐患
多年来地方政府举借政府性债务,在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从审计结果看,目前我国政府性债务风险总体可控,但存在一定的风险隐患。
近年来,地方债务风险被视为中国经济发展的一大隐患。截至去年6月底,国家审计署认可的地方政府性债务约为10.88万亿元。在2004年,相关数字仅为4000亿元。
去年6月,国家审计署公布了36个地区的地方债务审计结果,特别
强调个别地区存在“债台高筑”、“资不抵债”的情况。其中,9个省会城市的债务率超100%(指城市负债超出其综合财力)。部分地方政府日均偿债数额相当惊人,以浙江宁波市政府为例,2014年日均需偿债1.28亿元人民币。
相关审计结果显示,地方政府性债务资金大多投入公益、基建项目。但据《新京报》报道,其中可能包括资金浪费、“借新债还旧债”等情况。由于土地出让收入一直是我国地方政府主要还债来源,地方债务过高,可能推高房价,增加金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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