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与被告沈某房屋相邻,因沈某修房给刘某的通行造成了诸多不便,经多次协商并请村干部协调无果后,刘某便乘沈某吃饭时拿着铁锤砸沈某的地基,沈某顺手就将自己手中吃饭的碗砸向刘某,致使刘某住院18天,共计经济损失9229.78元。
5月16日,湖南省安化法院对这一起案件宣判,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383.82元。
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26日上午8时许,刘某与沈某因建房问题发生争吵,刘某用铁锤锤沈某家的阶基,沈某就把手里的碗砸向刘某,致刘某左手受伤,随后刘某被送至安化县某医院住院治疗,于2012年12月14日出院。经安化县公安局法医检验所鉴定,刘某的伤构成轻微伤。
法官提醒,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在发生相邻纠纷时,应本着互谅互让的精神,寻求合理的解决方式,切莫冲动而造成不良后果,以致得不偿失。(通讯员 齐绍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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