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先生:我家在去年12月份时装修楼房,装修老板不慎从楼顶摔伤,我与装修老板没有合同,老板头部摔了一个洞,右脚趾摔断了一根。请问:我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刘律师: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的司法解释》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需要看你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方面是否存在过失,根据相应的过失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王先生:我和一朋友合伙成立了一家公司,各占50%股份,公司章程约定股东会决议需经超过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后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我们多数情形下无法形成一致意见,我觉得这样公司已陷入僵局,无法继续经营下去,请问我可否要求解散公司?
刘律师:可以。你们的公司经营管理已发生严重困难。根据公司法和《公司法解释(二)》)规定,判断公司的经营管理是否出现严重困难,应当从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及监事会或监事的运行现状进行综合分析。本案中你公司仅有两名股东,两人各占50%的股份,公司章程又规定“股东会的决议须经超过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因此,只要两名股东的意见存有分歧、互不配合,就无法形成有效表决,显然影响公司的运营。其次,由于公司的内部运营机制早已失灵,你的股东权长期处于无法行使的状态,投资公司的目的无法实现,利益受到重大损失。《公司法解释(二)》明确规定了“当事人不能协商一致使公司存续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
Copyright © 2002-2024 www.0577home.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温州房网市场 版权所有 E-mail:info@0577home.net |
浙ICP备0504344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