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市中院统计,今年1月至7月,我市两级法院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收案数与去年全年持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有关人士指出,民间借贷存在较大风险,需加强监管与风险预防。
市中院民三庭副庭长郑国栋称,这些非银行金融纠纷案中,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一些不规范操作使得民间借贷案件事实难以认定。比如,只有欠条没有汇款凭证、收款人与欠条出具人不一致等使得借款、还款事实模糊;“阴阳借条”等掩盖高利贷。
第二,融资中介机构介入较多。我市包括担保公司、典当行、寄售行等融资中介机构众多,据不完全统计有2000多家。多数机构很少以机构名义开展核准范围内的业务,而是由其从业人员以个人或亲友名义开展融资放贷业务。
第三,债权缺乏保障。有小部分案件的借款有保证担保,但设立抵押、质押等物权担保的极少。放款把关不严,规避风险措施较少。
第四,系列案件较多及案件当事人较多。“多原告一被告”,被告往往是大量举债的企业主或融资中介机构的经营人。如小额贷款公司往往会让借款人提供数名担保人,但是存在借款人及担保人均缺乏偿还能力的情形。当借款人不偿还借款时,小额贷款公司将借款人和所有担保人全部列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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