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按规定,对超过规定开工期一年以上未开工建设的已供项目,由当地政府向土地使用者下达《责令限期动工通知书》,督促土地使用者及时开发建设。
昨天,市国土资源局出台《温州市土地开发提速专项行动实施办法》,全面启动土地开发提速专项行动。其中对供而未用的土地规定,土地使用者因自身原因造成超过规定开工期两年以上未开工建设的,政府部门将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按规定,对超过规定开工期一年以上未开工建设的已供项目,由当地政府向土地使用者下达《责令限期动工通知书》,督促土地使用者及时开发建设,土地使用者在接到通知书后,必须在3个月内动工开发建设。
如属因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延迟的,土地使用者应在15日内向当地区政府提出申请。如因用地单位自身原因造成的,土地使用者需要在1个月内与区政府协商达成闲置土地处置方式(包括置换土地、改变土地用途、安排临时使用、协议有偿收回);1月内不能与区政府协商达成闲置土地处置方式的,对超过规定开工期一年以上两年以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按合同约定收取土地闲置费。对超过规定开工期两年以上未开工建设的,政府部门将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此外,超过规定开工期一年以内未动工开发建设的,由当地区政府(管委会)向土地使用者下发《温馨提示》,督促土地使用者及时开发建设,土地使用者在接到《温馨提示》后,应在3个月内动工开发建设。
据了解,整个《办法》包括市区转而未供土地清理办法、供而未用土地清理办法、用而未尽土地清理办法及市区村二三产返回土地清理办法、“百万”造地保障工程实施意见和土地开发提速专项行动考核办法6部分,并就具体的实施细则、时间期限和奖惩措施等做出了明确规定。
市国土资源局有关负责人称,通过专项行动可盘活现有的土地资源,缓解市区土地供需紧张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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