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海‘基本法’要让人读了热血沸腾,立即就想到这里大刀阔斧地干。否则,我们就失败了。”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近日分组审议《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草案修改建议稿)》,魏达志委员的观点引起许多委员的共鸣。体制机制更创新、治理结构更完善、土地开发更规范等,都是大家讨论的关键词。
做好深港“共同”文章
魏达志说,前海作为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要深度发挖体制创新的价值,就要多做深港“共同”文章。他建议,前海管理局的副局长,应该找一个香港人担任。理事会当中香港居民的比例,也应该由目前的五分之一,提高到三分之一左右。
陈伟元委员有与魏达志相似的观点。他认为,前海要有活力,“港”味应该多一点。比如,积极向中央争取香港的一些金融和税收方面的政策延伸到前海。
监督体制须完善
根据《条例(草案修改建议稿)》,市审计、监察部门可以在前海合作区设立派出机构,依法履行职权,引起委员热议。
陈伟元委员认为,专门监督制度不宜设得太多,否则可能使前海管理局疲于应付各种监督检察,不能“轻装上阵”,发展活力不足。
闫小培委员说,市审计、监察等部门的派出机构与监督专员的关系,也有等待进一步理顺。比如,监督专员和市监察部门派出机构可能同时就一件事情接到投诉,如果分别展开调查并公布结果,出现处理方式不一样的情况应该怎么办?
也有委员认为,监督专员由谁来监督,用什么规范来监督,都需要进一步明确。
不能让企业在前海当“地主”
前海的面积15平方公里,寸土寸金。土地能不能转让,物业给不给进驻企业产权等,都是委员讨论的热点。
及聚声委员说,一些高科技园区出现这样的情况,一方面土地缺乏,许多有前景的高科技企业无法进驻,另一方面部分企业拿到大片土地和建筑,当起“地主”收租。这种情况一定要在前海避免。
王富海委员认为,政府在制定前海的土地开发政策时要达到三个目的:一是分享收益,二是控制市场,三是特定实用功能的保护。因此,应该给予企业土地或者建筑的产权,这是企业进行抵押等融资运作的需要。但是,对土地和物业出让的条件必须非常严格,而企业离开前海后,土地和物业也应以特定的价格回购给政府。(记者 李舒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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