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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将于4月1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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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房网 https://www.0577home.net 更新日期: 2011/03/31 09:55 点击:2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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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月1日,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出台的《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付诸实施。作为我国首部规范房介市场的行业法规,《办法》对房地产中介价格欺诈、擅自发布房源、以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等行为作出了规范。

    《办法》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接受委托提供房地产信息、实地看房、代拟合同等房地产经纪服务,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房地产经纪服务实行明码标价制度,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标明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以及相关房地产价格和信息。

    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和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一项服务可以分解为多个项目和标准的,应当明确标示每一个项目和标准,不得混合标价、捆绑标价;两家或者两家以上房地产经纪机构合作开展同一宗房地产经纪业务的,只能按照一宗业务收取佣金,不得向委托人增加收费。

    《办法》规定,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构成价格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价格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依法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

    根据《办法》,房地产经纪机构与委托人签订房屋出售、出租经纪服务合同,应当查看委托出售、出租的房屋及房屋权属证书,委托人的身份证明等有关资料,并应当编制房屋状况说明书。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后,方可以对外发布相应的房源信息。中介擅自发布房源的,由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中介如果有以下违法行为,将处3万元以下罚款。这些行为是: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或者与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串通捂盘惜售、炒卖房号,操纵市场价格;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承购、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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