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一段时间,家住沈河区的王女士遇到了一件很郁闷的事情。据了解,她的女儿前年结的婚。但是由于女婿家庭条件的原因,女儿与女婿只是租了一套房子,作为婚房。看到女儿与女婿婚后相处得比较融洽,王女士心里很欣慰。不久,王女士在女儿与女婿面前承诺:为他们夫妻二人购买新房。
去年5月份的时候,在王女士及其女儿与女婿的精挑细选下,相中了一套房子,最终由王女士出资全款购买了这套房子。在办理房证时,王女士还是留有私心,将房证上写上了自己女儿的名字。为了预防万一,王女士还要求自己的女婿写了保证书。保证书上的内容约定了“这套房子是王女士的女儿所有,与女婿没有任何关系”的字样,落款之处也签署了王女士女婿的名字。
然而,天有不测风云。今年7月份的时候,王女士的女儿(无婚生子女)因车祸离开了人世。而后,关于女儿的这套房子,王女士的女婿一直霸占着。同时,王女士的女婿说:“这套房子,他有继承权。因此,他不会将该套房子腾出。”但是,王女士表示:“这套房子是由自己出资购买,送给自己的女儿。而且,自己的女婿在保证书上约定的‘关于这套房子与女婿无关’上签了字。所以,女婿必须将房子腾出。”针对这一问题,记者咨询了沈阳市房产局法律顾问室高成华律师。
律师说法: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相关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本案中,王女士出资为女儿购买的房屋,应视为王女士明确赠与给其女儿个人财产,按照沈阳市房产局现行房屋登记技术规范的规定,本案房屋所有权登记类型是王女士女儿单独所有。
二、现王女士的女儿去世后,该处房产仍应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由王女士和其女婿共同继承。王女士女婿作出的保证行为,只能证明诉争房屋系王女士女儿个人财产而不是共同财产。(记者 林佩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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