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解答: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九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我国实行房屋产权登记制度,作为不动产的房屋所有权转移,应以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过户登记为准。就此而言,本案房屋在尚未办理过户手续之前,仍属于原所有权人所有。
但本案属于特殊情况,不适用法律的一般规定,应适用特别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不动产、有登记的特定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该不动产、特定动产的所有权、其他财产权自拍卖成交或者抵债裁定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时起转移。”
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书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书等生效时发生效力。”本案房屋已被法院判抵债务,虽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但依据法院生效的判决书,此时房屋所有权已发生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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