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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高空抛物砸死男童 "好来居"物业判赔近23万
关键字: 物业 来源: 南方都市报 微博 手机版+二维码
温州房网 https://www.0577home.net 更新日期: 2008/03/21 10:43 点击:2759
  • [深圳]高空抛物砸死男童  

  •     位于南山区南海大道与海德二道交会的好来居大厦,高空抛物砸死小学生的事件在这里似乎已被人淡忘。本报记者陈以怀摄

  •   “好来居”高空抛物砸死男童案迁延一年多后,一审终于有了结果。前日,原告代理律师收到了南山人民法院判决书。法院驳回原告受害者家属对73名业主的赔偿要求,同时认为,物业管理公司未能尽职,判决其赔偿近23万元。对此,原告表示会继续上诉。

  •   原告提出赔偿70多万

  •   2006年5月31日17时40分左右,上小学四年级的小宇(化名)放学回家,经过位于南山区南山大道与海德二道交叉口处的“好来居”物业人行路面时,被从楼上坠落的玻璃击伤头部,后经南山区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好来居”物业管理责任人会同南山警方进行了现场勘验,保留了现场的情况及相关证据,但截至起诉日,警方均未给出玻璃是从具体哪一业主家掉落的书面调查结果。作为小宇的父母,含辛茹苦养到10岁的儿子这样去世,给他们带来了巨大的身体和精神伤痛,并造成了沉重的经济负担。

      因此,小宇的父母把“好来居”有可能高空抛物的73个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都告上了法庭,他们认为,作为好来居物业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未尽到相关管理职责,致使好来居物业上的玻璃发生脱落、坠落,造成受害人小宇死亡的严重后果。他们要求各被告赔偿原告交通费1795元、通讯费300元、误工费18050元、餐饮费300元、丧葬费16198元、死亡赔偿金573305元、精神抚慰金150000元、调查费3770元,以上合计763718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物业公司三成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涉案的楼房是一栋高层建筑,建筑物内每套房屋均有独立产权,分别属于不同的所有人,在本案中的各个被告的业主均是独立的主体,事发前没有联系,没有共同的侵权合意,所以各业主不是共同的侵权人。从公共危险行为的角度分析,本案也不存在共同危险行为,因为本案事实上只有一件坠落物,并不是每一家都发生了玻璃坠落的危险行为,而共同危险行为成立的前提条件是每名被告都实施了危险行为,故本案中各被告不可能实施共同危险行为。而原告主张权利原告在不能举证证明具体侵权人的情况下,要求全体业主作为共同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同时认为,作为涉案建筑的物业管理者,应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同时,《物业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在本案中,于事故发生的一个多小时前,已经在该区域附近出现了一次高空坠物的事件。被告深圳市锦峰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已经及时履行职责,说明其未能尽职履行物业管理人的职责,对原告的损害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本院酌定由被告物业管理公司对原告的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共赔偿229945元。

      家属坚决上诉

      小宇父母表示对于南山区人民法院一审的判决结果,很难接受,将坚决上诉。钟先生说,整个案子从立案到开庭一直到判决结果出来,经历了将近两年的时间。他对法院在审理此案时一拖再拖的做法表示非常不理解。“公安破不了案,法院又审得这么慢,这样会把我逼疯的,我绝对要上诉。”钟先生情绪十分激动。他说,如果上诉到中院还是维持原判,他也就认命了。但是,还会有更多的人承受和他们一样的痛苦。“更多的人也会承担和我一样的痛苦,肯定的,其他我不想多说了。”钟先生结束了讲话。

      ■专家观点

      业主应承担责任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法学专家黄教授认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如果受害人找不到究竟是谁实施的侵权行为,那么楼上所有的业主都应承担责任,因为楼是确定的。他认为,作为受害者,在找不到侵害人的情况下,可以将可能造成侵害的人集体起诉,体现了法律先考虑受害人的救济原则。如果被告业主有证据能证明在侵害发生的这一时间段不在现场,不可能造成侵害,那么可以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他还认为,高空抛物,不仅是法律问题,也是社会公德问题。

      ■现场回访

      管理处不服喊冤

      昨日下午记者来到该小区管理处,管理人员李先生表示,作为管理处,对业主的管理也很无奈,虽然长期在宣传,但没有效果。他说,该物管处一直都很注重高空抛物的宣传,而不单单是在该事情发生之后。一年前,物业管处已经在小区外墙装上7到8个摄像头,并且每天24小时开着。记者在监控器看到有摄像头专门往上拍摄整栋大楼的情形。李先生拿出一叠“温馨提示”的宣传资料给记者看,里面大多提醒业主或用户不要在外阳台、厨房、卫生间窗台上摆放一些易坠落物品,以及不要有高空抛物的不良习惯。李先生表示大概隔一个月就会换一张宣传资料。而且每层楼都有宣传不要高空抛物的公益广告。另外,该管理处有专门负责小区安全监督的工作人员,每天都会巡查楼层内部及观察楼层外部是否有容易坠落的物品,之后加以提示及宣传。

      李先生说,他认为管理处被判赔近23万很冤。他表示,高空抛物的发生不是管理处没尽到责任,而是管理处并没有权限管到业主的家中。他认为,如果在这次的事件上,管理处要负责,那是不是意味着以后每次业主从家中扔出一些物品来砸到人都要管理处理赔呢?“很多东西是人为因素,我们没办法控制。”李先生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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