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单位资金用于购买基金和赌博。3月13日,永修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挪用资金罪判处被告人汪龙春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
经该院审理查明,2006年11月,被告人汪龙春经人介绍到九江联盛集团有限公司永修分公司工程部工作,2007年4月调该公司物业部任物管员,兼代收物业费预收款。同年9月开始在白鹤山庄小区预收住户一年期物业费,收费标准每月每平方米0.3元。同年9月30日至11月22日,其共开出收款收据144张,收款6.6万元,期间经物业部经理徐美虎批准预支975元,11月23日上交分公司1.25万元,其实际挪用资金5.25万元。上述挪用款被被告人汪龙春用于购买基金2.5万元(2007年10月8日挪用2.5万元,经罗贵根办理购买泰信先行基金,11月20日赎回,损失3975元),余款被用于赌博或挥霍,致使无力返还。
案发后,被告人汪龙春未退还其所挪用的资金。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汪龙春以牟利为目的,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司资金进行非法活动和营利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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