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先生前不久委托某中介公司帮其承租一套住房,准备和两个朋友一起合租。随后,中介公司介绍了新城的一套住宅给陈先生,陈先生察看后表示满意。经协商,承租方陈先生、出租方李女士(业主的代理人)及中介公司签订了三方《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期3个月,租金每月2000元,每月1日支付。随后,陈先生向出租方李女士、中介公司分别支付了2000元租金和1000元中介服务费。
没想到才过了一个星期,李女士就通知陈先生,说租期太短,不愿意将房子租给他。经过协商,还是没能做通李女士的思想工作,无奈之下,陈先生只能再次搬家,同时要求出租方李女士和中介公司立即退还其所交租金和中介费。
但中介公司认为,中介方已促成陈先生与李女士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虽说李女士不是业主,但是她具有该物业业主签署的委托代理书,现因出租方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责任应由出租方承担,不应由中介公司承担。
目前这个纠纷还在处理中。记者为此采访了浙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尹航。尹航认为,出租方李女士因租期太短不同意将房屋租给陈先生,因而出现了租赁合同签订后无法履行、责任应由谁承担的问题。本案例中,李女士是业主的代理人,因此与承租方陈先生和中介公司之间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是真实有效的。基于这一点,由出租方违约而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出租方应该承担全部责任。中介公司在双方自愿的前提下,促成双方达成租赁协议,中介费不应退还。
所以,在处理这个纠纷上,李女士要么履行合同,让陈先生租住3个月解除合同后重新选择承租者,要么赔偿承租方支付的租金、中介费。与此同时,李女士还要赔偿陈先生因纠纷带来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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