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因未按约公布财务报表,导致其提供的物业服务存在瑕疵,合肥市庐阳区法院民二庭近期对此案作出判决:判决业主可适当减交物业服务费。
徐女士是合肥某生活小区业主,在入住小区时与某物业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合同》一份,双方约定,由某物业公司对其居住的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并定期公布财务报表。
合同签订后,徐女士缴纳了一年的物业服务费用。次年,徐女士拒绝缴纳物业服务费用,因此,物业公司将其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拖欠的物业服务费用,并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
庭审中,徐女士辩称:物业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对小区实行封闭性管理,允许外单位车辆长期自小区通行;家中卫生间漏水,物业公司拒绝提供维修服务;物业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公布财务账目。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不符合约定,因此拒绝支付物业服务费。
物业公司则称其已履行了物业服务义务,合同中虽然约定物业公司应定期公布财务账目,但小区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的财务使用情况不能随意公布。
法院审理此案认为,徐女士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履行。物业公司履行了物业服务义务,徐女士作为业主应按期缴纳服务费用。物业公司未能按合同约定,定期公布财务账目,其提供的物业服务存在瑕疵。鉴于上述情况,对徐女士应缴纳的物业服务费用按85%的比例予以适当减收,并据此作出判决。
据了解,物业管理纠纷近来频繁发生,从2006年下半年以来,仅庐阳区法院已受理了包括木百景湾小区、亳州城小区、南国花园小区等六个小区,涉及100多户业主的物业管理纠纷。物业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物业管理义务是造成此类纠纷的一个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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