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3月6日电 “业主委员会没有法律地位的局面必须改变了。”正在此间举行的政协大会上,李钺锋委员向大会提交了题为《关于明确小区业主委员会法律地位的提案》,建议将业主委员会明确为“社团法人”,以改变目前业主委员会三不像的局面——既不是自治社团,也不是企业法人,更不是政府机构——从而增加和开发商、物业公司等平等博弈的力量。
近年来,从北京到重庆,从广州到沈阳,业主因维权及争取自治所遭遇的暴力事件频频发生。成立难、正名难、维权难,围绕业主委员会发生一系列“难”的现象,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李钺锋委员认为,一个重要原因是业委会的法人资格至今仍处于不明朗状态。法人身份的缺失,使业委会名不正、言不顺,不仅给维权活动和参与诉讼带来了很多麻烦,同时也阻碍了民众自治的发展。
“我建议逐步完善相关立法,明确业委会的法律地位,使其具有社团法人资格。”李钺锋委员说,我国应该制订专门的规范业委会行为的行政法规,业委会在符合社团成立条件后可以依法取得社团法人资格,可以开立银行账户,代表全体业主成为小区公共用地、公有设施的权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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