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有效的。且已实际交付使用,被告已付清原告全部房款。房屋买卖合同的生效,并不是以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为前提的。按常规习惯,被告陈平应及时办理房屋证过户手续,原告张良应当予以协助。张良要求判决房屋买卖关系无效之请求,因过户登记是已经生效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当履行的义务,过户登记手续仅是房屋产权转移的必要条件,并不是买卖合同有效的要件,因此,张良之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对此判决结果张良怎么也想不通,他想是不是被枉法裁判了呢?
《楼市》律师、浙联律师事务所主任戴和平点评:
我认为本案的判决结果是完全正确的,张良与陈平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当有效,争议的房屋应当归陈平所有。为什么呢?
首先,张良与陈平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而且房款付清并已入住使用了三年时间,为了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活动的有序进行,上述双方应当继续履行合同并抓紧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在现阶段的房屋买卖过程中,买卖双方未到房管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常常被误认为该房屋买卖行为无效。这种看法在认识上存在一个很大的误区,有必要加以澄清。房屋买卖行为是否有效,关键是取决于房屋买卖合同是否合法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明文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的,依照其规定。由此可以看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生效,与产权证是否过户是没有直接关系的。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的产权过户登记并不是合同生效的要求,而是物权变动的要求,即当事人要凭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原产权证件去办理房屋所有权变动的登记。
另外,买卖双方当事人还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由谁办理过户手续、费用谁来承担。最后,本案还有一点值得我们大家吸取的教训,那就是二手房买卖交易后,一定要及时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以免产生类似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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