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批购房户投诉称,他们先后于2003年与该房开公司签订“购房预定意向书”,预定该楼盘公寓式写字楼。“意向书”写明某套房子的面积、所在的楼层、方位、楼层内部高度以及单价和总房价等内容(其中总价注明为“暂估价”)。当时,他们预付了总房价的40%,但买卖双方历时4年一直未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到2007年底,该房开公司要求购房户再预交58%的购房款(合计达到98%),还要追加预交安装空调、智能化设备和电梯等费用,合计每平方米需增加2000多元的费用。令他们更不可理解的是,格式合同上还写着“房开公司有关房屋及相关配套设施所做的楼书、模型及广告,以及向买受人送达的刊物、信函等宣传资料,均为出卖人的邀约邀请,仅供买受人了解本项目之用,实际以政府批准文件和施工图为准”。
对此,购房户认为不合理,当时的“意向书”并没有列明安装空调、智能化设备和电梯等费用的条款,现在的合同即使增加了,也属于“霸王条款”。而在市消费委组织的调解中,房开公司认为,购房户与房开在房管局已经达成会议纪要,要求购房户预交总房价的98%是合理的。至于大楼的装修、安装空调、智能化设施和电梯等增加的费用在当时卖给购房户的还是毛坯房,并且是有依据也是合理的。最后调解宣告失败,购房户表示要通过法律渠道来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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