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物价局和市国土房管局制定了《2008年度广州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基准价和浮动幅度》。根据国务院召开的全国保障市场供应加强价格监管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为构建和谐社会,保持物业服务行业的稳定,市物价局、国土房管局决定暂不调整2008年度我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维持2007年度基准价和浮动幅度不变。
根据市物价局《转发省物价局关于加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穗价〔2007〕56号)规定,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实行包干制、酬金制的住宅(不含别墅)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别墅、实行组合制及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后的住宅和其他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物业管理企业向业主提供了《广州市普通住宅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规定的一、二、三级物业管理服务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市物价局、国土房管局制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物业管理企业向业主提供了《广州市普通住宅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规定的一级物业服务等级未涵盖的物业服务内容,物业服务收费标准需超过政府指导价标准的,由物业管理企业书面报物业所在地的区、县级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后执行。未经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不得超过政府指导价标准。以首层为电梯起始点的住宅,首层住户物业服务收费可适当降低,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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