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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梯间变商铺 业委会代表全体业主打赢官司
来源: 南国早报 微博 手机版+二维码
温州房网 https://www.0577home.net 更新日期: 2008/02/19 10:57 点击:2232
  •   南宁市新裕大厦的开发商将属于公共设施的楼梯间改成商铺出售,被小区业主委员会(简称业委会)诉之于法院。日前,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决开发商的买卖行为无效。此宗纠纷从2003年开始,双方经过5年的拉锯战,如今终于尘埃落定。据记者了解,这是《物权法》实施后,南宁市首个业委会代表全体业主打赢的官司。

      新裕大厦是南宁市中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中南公司)开发的商住楼,首层的8个楼梯间属公共设施面积,已分摊到各业主。

      1997年4月,黄某(黄某与中南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为夫妻关系)以每平方米6000元的价格(其他业主购买铺面的单价在1万元以上),向中南公司购买了一楼由公共楼梯改成的4个铺面,不久领取了产权证。2003年,新裕大厦业委会以此买卖行为侵害了全体业主权益为由,要求主管部门撤销产权证书。2004年4月,黄某的产权证书被撤销,从此拉开了这场拉锯战的序幕。

      产权证被撤销后,黄某不服,向南宁市兴宁区法院提起诉讼。兴宁区法院根据有关法律,撤销了主管部门作出的决定,2006年7月,黄某的商铺再次获得产权证。

      其间,黄某的铺面被业委会收回用于出租。2006年3月,黄某以业委会擅自将她的铺面出租为由,将业委会告上法院。兴宁区法院于2006年12月作出判决:业委会无权出租铺面,出租所得返还给黄某。

      几乎同时,业委会也将黄某起诉到法院,认为铺面的买卖行为对全体业主构成了侵权。由于业委会未经业主大会授权,2006年10月,兴宁区法院以业委会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为由,驳回了业委会的起诉。

      2007年1月,经2/3以上的业主同意和授权,业委会再次提起诉讼,要求法院确认4个铺面的买卖行为无效。2007年9月,兴宁区法院判决:4个铺面的买卖行为无效。

      2007年底,黄某再次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今年1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业委会到底有没有法律资格?法院认为,经业主大会授权,赋予业委会就涉及业主公共利益问题提起诉讼,是提高司法效率的需要,并不违反现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精神,新裕大厦经召开业主大会,授权业委会起诉中南公司、黄某,业委会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4个楼梯间的铺面到底可不可以买卖?法院认为,4个楼梯间是新裕大厦的公用建筑面积,中南公司在出售给黄某前就已分摊给了新裕大厦全体业主,卖给黄某是重复销售。

      法院认为,相关建设和管理单位出具的材料认定,4个楼梯间墙体是新裕大厦承重墙,墙体被拆除后,大厦的安全受到威胁,因此将楼梯间改成铺面存在安全隐患。

      法院还认为,中南公司明知道4个楼梯间属新裕大厦的公用建筑面积,仍改成铺面出售给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妻子,且价格明显低于其他业主购买同一铺面的价格,因此,对于业委会主张的黄某与中南公司存在恶意串通的诉讼,法院予以采信。

      最终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4个铺面的买卖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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