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名为《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了北京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细则。今年4月份征期暂缓征收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将在10月份征期合并征收。2008年及以后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仍然按照现行的土地使用税的征收办法实施。
在此前6月中旬,修改后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下称《办法》正式对外公布实施。新《办法》规定,北京市的城镇土地税由原来的每平方米0.5元~10元提高至每平方米1.5元~30元,提高两倍。
根据修改后的《办法》,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京机构使用土地也要缴纳土地使用税,而此前外企使用土地无需交税。
根据去年12月30日国务院第163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从2007年1月1日起,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用地征收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应在每年的4、10月份征期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