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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无偿赠与的房产得留神
关键字: 温州楼市 来源: 温州商报 微博 手机版+二维码
温州房网 https://www.0577home.net 更新日期: 2007/07/12 10:22 点击:2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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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了房子,却发现过户时还得缴纳一笔额度较大的房产个税,这事让市区的王先生给碰上了。后来,由于房东不肯出这笔费用,也就过不了户,王先生因此觉得很冤枉。那么,这到底又是怎么一回事情呢?
      王先生
      房东没说房子是离婚所得
      今年6月中旬,市区王先生通过中介看上了梧田某楼盘的一套房子。在中介撮合下,他很快与房东谈妥了成交条件。由于该房子现在的产权证,是房东6年之前办出来的,所以也就没有营业税负担。当时中介和房东也介绍说,该套房产在过户时,只需缴纳1%的房产个税和相关的契税,并不需缴纳其他大额的税费。在这种情况下,当时王先生就决定购买那套房子,并与房东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在合同中约定:交易时所产生的税费,由买方承担。买方需支付3万元的定金,在产权过户后,一次性付清所剩余款。
      本来,一宗简单的二手房买卖,就此可完成。但王先生在办理过户手续时,地税工作人员告诉他,那套房子属房东今年与其妻子离婚所得,符合市地税、市财政和市房管三局在今年6月1日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的通知》要求:个人向他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继承、遗产处分及其他无偿赠与不动产),受赠人取得赠与人无偿赠与的不动产后,再次转让该项不动产的,应缴纳以财产转让收入减除受赠、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余额的20%个人所得税。
      显然,根据有关规定,王先生与房东所达成这套总价50万元的交易,还需缴纳10万元的房产个税。这下王先生心中没主意了,因为其到过户时才被告知还要交20%的个税,而在合同签订前,房东和中介都没有说这个情况,中介更说不清楚这个费用。同时,在合同中也没有说清该项费用,该由谁来承担。再说该项费用根据规定,应由房东承担,不应该由他来承担。但现在房东不肯出这笔税费,也无法办理过户手续。由于税费额度较大,他们也多次协商,但最终都没有结果。
      目前,王先生已向房东支付了20万元,房东不退钱,也不缴纳税费和配合办理过户手续,这种情况下,王先生也不知该如何解决了。
      律师
      存在重大误解的合同可撤销
      基于王先生所碰到的情况,记者咨询了相关的业内人士。市区几家大型中介公司的负责人都称,像这种情况,首先是房东有一定的责任。另外,中介所也有一定的责任,因为这种事情,中介之前应该对房屋所有状况了解,并要真实地告诉购买人。从这个事例来看,中介显然没有尽到责任。其外,中介对政策缺少了解,也是造成纠纷的原因。
      那么,这种事情,法律人士又有什么看法呢?浙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尹航认为,本案中王先生在与房东交易时并不知道出卖方是因离婚受赠该房屋,即使知道,在当时的情况下,客观上不知道政府出台的文件需要交纳10万元的个税。因此,从民法诚实信用原则的角度出发,对于“交易时所产生的税费,由买方承担”的约定,应当根据签订合同时的时间、地点、因素等实际情况,根据当时三方(包括中介)实质的意思表示进行理解,而不应该将该条款的理解无限放大。
      其次,对于个人所得税,根据法律及相关政策文件的规定,应当由出卖方承担,因此,我们认为本案中如果双方仍然继续交易,个税应当由出卖方承担。最后,反过来说,本案中,出卖方在出卖之时也并不知道需要交纳10万元的个税,假如当初其知道这个情况,可能就不出卖该房屋了。因此,客观上讲,由于对新出台的政策不了解双方在缔约时均存在重大的误解,不能归责于任何一方,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对于存在重大误解的合同是可撤销的。本案中,如果出卖方不愿意出卖房屋,可以撤销合同。合同撤销后,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双方应返还对方财物。
  • 如文中有所提及户型面积均指户型的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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