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自行公开招租标的房产 1 宗,合计建筑面积 17.07平方米,基本情况如下:
一、本自行公开招租项目已经温州市房地产开发总公司办公会议决议通过。
二、本自行公开招租项目的年租金市场价已经中介机构评估,并报市城投集团备案。
三、承租人基本条件
1.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2.为自然人的,自然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为企业法人的,法人代表及控股(最大)股东要为合同履约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4.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自行公开招租相关事项
1.租金确定和支付方式:以竞价成交价为首年租金,第二年开始每年租金在上一年的基础上逐年递增3%,并在上一年度租金到期的15天前付清,租金一年一付,先付后用;
2.履约保证金及支付方式:承租人支付首年租金的20%作为履约保证金(取整数),在签订《房产租赁合同》前付清; 租赁合同终止,承租人结清各项费用、腾空房产并经出租人查验各项设施完整无损后无息退还;
3.其它费用: 租赁期间的物业管理费、卫生费、治安费、水电费等费用均由承租人负责;租赁房产水、电、通信等报装及费用由承租人自行解决,出租人不予补偿;
4.标的物注意事项:招租标的物交付,以移交时的房屋现场现状为准。
5.竞得人须按照规划设计用途,合法经营,不得将标的物用于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污染物品;租赁期间,未经出租人同意,租赁房产不得转租;
6.本自行招租项目公告期即日起至2019年11月4日16时止,意向承租人需到府东路宏国大厦9楼912室办理报名相关手续及缴纳竞价保证金。
⑴ 公告期内产生意向承租人的,意向承租人于2019年11月5日15:00时,到府东路宏国大厦9楼会议室参加招租竞价会,竞得人应于竞价成交之日起10日内签订《房产租赁合同》、缴清租金及履约保证金,并办理房产移交手续,租金从竞价成交之日起第10日的次日开始计算。
⑵ 公告期内没有产生意向承租人,公告期满至2019年12月5日16时止,有意向承租的,若租赁房产仍处于待租状态,在租赁条件不变的前提下,根据“先到先得”的原则,以意向承租人缴交招租保证金(招租保证金为年租金评估价格的20%)到温州市房地产开发总公司帐户的时间为准。承租人应于缴交招租保证金之日起10日内缴清租金、签订《房产租赁合同》,并办理房产移交手续,租金从缴交招租保证金之日起第10日的次日开始计算。
五.其他事项:本公告未尽事宜,在《招租须知》、《招租成交确认书》和《租赁合同》中明确。
如认为本租赁项目有违反租赁管理办法及其他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的情形,请向纪检监察部门投诉。
业务联系电话:88832411 纪检监察电话:88568927
温州市房地产开发总公司
2019年10月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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