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青岛等城市纷纷放松首套房认定标准
9月15日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中心发文在首套房贷贷款利率和首付比例上给予优惠支持。居民家庭贷款首次购买自住普通商品住房,首付款比例按30%执行,贷款利率的下限可扩大为基准利率的0.7倍。个人购买属于家庭唯一普通商品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家庭唯一普通商品住房的,契税按1%税率征收。
近日,龙岩市人民政府根据福建省住建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有关精神,记者了解到,《意见》支持刚需购房,将普通商品住房标准由原来的三个条件改为两个,取消了原套总价120万元的标准,保留建筑容积率1.0以上(含1.0)和单套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平方米)的两个条件。
对购房人住房套数的认定方面,《意见》明确不包括其自建房、房改房、继承房、征迁安置房和已偿还贷款的二手住房,且拥有的住房套数只在购房所在地房屋登记机构查询,家庭购买首改房按首套房认定。同时,对个人首次购买住房、从外地引进的专家学者、投靠本地子女的父母等8种首次购买住房的情形享受税收、信贷等政策优惠。
楼市僵持了数月后,首套房认定标准开始出现松动。9月22日,记者从福州市政府网站看到,福州发布最新房地产政策指出,购房人偿清购房贷款后,再次申请贷款购房的,按首贷认定。“购房人偿清购房贷款后,再次申请贷款购房的,按首贷认定。金融机构在贷款首付款比例和利率方面按照政策规定的低限执行。”文件中表示。这意味着偿清房贷再次申请贷款可算做首套房,贷款利率不必硬性规定上浮10%以上。除此之外,“居民家庭拥有的住房套数只在购房所在地房屋登记机构查询。”也就是说,首套房的确定仅限于本地,在其他地区有房产不影响在福州市享受首套房资格。
9月23日,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发布《关于完善保障性住房和市场多层次需求住房建设体系的意见》(青土资房发[2014]495号)指出,出售唯一住房又新购住房的居民家庭偿清原购房贷款后,再次申请住房贷款的,按首套房贷认定。
记者从一些房地产中介处获悉,南宁本地的首套房贷认定标准也有所放松。一些中介说,他们收到了一些银行发来的放松限贷情况的短信,农业银行已在本月初实施相关政策,北部湾银行大概是在上周实施的。
记者将房产中介转发过来的短信,发给另一家中小银行的消费信贷部总经理。“我们较早一段时间就调整了首套房的认定标准,但与网上流传的政策有一些不同。”这名总经理表示,只要客户的房贷已经还清,并且名下无房,都可按首套房来认定,“与国家限贷政策相比,我们的做法有点打擦边球的味道,主要是私下操作,并不会大规模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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