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今后三年,我市将继续加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力度,同时改革经济适用房保障制度,规定购买经济适用房不满5年不得上市交易,确需转让经济适用房的,政府可优先回购。
据介绍,根据2004年开始实施的《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经济适用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登记之日起10年后,方可上市交易”。同时要求“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时,按照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部分应当按照届时同地段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向政府交纳收益。已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未向政府补缴收益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2007年11月,建设部等国家七部委联合发布新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根据这一精神,我市对经济适用房的推出管理机制进行了改进,规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根据七部委的要求,出售经济使用房时“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对此,我市目前正抓紧完善保障性住房的各种相关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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