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通知规定,商品房交房公告发布超过90天后,购房人若提出退房,一律视同二手房交易,在足额缴纳相关税费后,方可办理退房手续。
而在交房公告发布后90天内,办理退房也仅限于5种特殊情况:经有关部门认定,所购房屋存在质量问题的;经仲裁机构、法院判决,购房者和开发企业因违约发生纠纷的;退房者在所购项目中另外换购商品房的;购房者办理贷款手续未获批准,或无力支付后续资金,造成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并承担违约责任的;因出国留学或定居,工作调出本地或患重大疾病急需资金等原因的。
此外,对购买两套以上商品房的单位和个人,其购买的商品房原则上不得进行退房、更名。
该通知同时对合同更名也进行了严格限制:只限于因家庭特殊原因,父母与子女之间、夫妻之间的更名,其它一律禁止。
据武汉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介绍,少数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为赚取高额利润,名为退房,实为更名来转卖商品房合同书,以逃避国家税费倒房炒房,或虚构购房人名义套取银行贷款,扰乱了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