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就上海个人转让非普通住房征免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发出通知,对个人转让非普通住房,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从今年的7月15号起,税务机关可以实行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办法。
通知明确,上海对个人转让普通住房仍暂免增收土地增值税。普通住房的标准仍按上海2005年公布的标准执行,不符合该标准的均为非普通住房。个人因工作调动或改善居住条件转让非普通住房,居住满5年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居住满3年未满5年的减半征收,居住未满3年的按规定增收土地增值税。
对个人转让非普通住房,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从今年的7月15日起,税务机关可以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办法。凡居住未满3年的,按转让收入的0.5%征收,居住满3年未满5年的减半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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