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纯公积金贷款 |
首付 |
5年及以下贷款利率 |
5年以上贷款利率 |
首次使用 |
新房 |
90平米以下,首付不得低于20%;90平米以上,首付不得低于30%。 |
基准利率4% |
基准利率4.5% |
二手房 |
90平米以下,首付不得低于20%;90平米以上,首付不得低于30%。 |
基准利率4% |
基准利率4.5% |
二次使用 |
新房 |
最低首付60% |
基准利率4.4% |
基准利率4.95% |
二手房 |
最低首付60% |
基准利率4.4% |
基准利率4.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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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限额:80万
贷款额度=借款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倍数【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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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根据住房公积金运行情况,结合各县(市、区)实际,各地倍数确定如下:市区、瑞安、乐清为11倍,永嘉、平阳、苍南、文成、泰顺、洞头为10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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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化一]:贷款额度由四项额度标准的最低值决定 |
贷款额度的多少除了与首套房或二套房的最高贷款比例、各地确定的贷款最高额度、个人及配偶的贷款还款能力有关外,还与缴存余额挂钩。最终的可贷额度由以上四项额度标准计算所得值的最低值决定。 |
[变化二]:贷款额度与个人信用记录挂钩 |
借款人及配偶在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近三年记录和温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近三年信息记录存在逾期信息的,需提供逾期情况说明及经银行确认的逾期清单,管理机构应按不同情形相应下调贷款额度 |
[变化三]:房龄超30年最高可贷总价50% |
购家庭首套自住房的贷款最高比例上,新增加了一项规定:房龄30年(不含30年)以上或房屋结构为木结构或砖木结构的,贷款最高比例不得超过所购房屋总价的50%。 |
[变化四]:住房套数认定需查《个人信用报告》 |
申请人家庭已购住房套数的认定也有调整:今后要依照借款人及配偶的《家庭房屋套数查询证明》和《个人信用报告》中记载的温州市行政区域内在贷住房消费贷款记录进行综合审查认定。 |
[变化五]:明确二套房发放对象范围 |
两种情形可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二套房:首次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申请时,近2年(24个月)内未使用过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即:贷款结清满2年)的缴存职工家庭。其余购买二套房的公积金贷款暂停。 |
[变化六]:还款最高年龄调整为60周岁 |
按照最后一期还款年龄与缴存最高年龄同步的原则,贷款登记审核时借款人的最后一期还款年龄不得超过60周岁,实际放款日与到期日以借款借据为准。 |
[变化七]:买期房,超12个月申请贷款的,管理机构可视情况评估房价 |
购买期房,自签订购房合同起,超过12个月申请贷款的,管理机构认为期房价格波动较大的,要委托温州市内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申请时点市场价评估报告,计算贷款额度的交易价,取合同价和评估价两者的低者。 |
[变化八]:约定直接划扣缴存余额冲抵逾期贷款本息 |
借款人累计3期以上(含3期)未按借款合同约定按期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管理机构在借款合同中约定有权直接划扣借款人及配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缴存余额,用于支付其应还贷款本息及相应的罚息、复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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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哪些情况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
6、退休、离职(退职) |
2、偿还产权自有的住房贷款本息 |
7、非本市户口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在本市重新就业 |
3、租赁住房自住 |
8、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且户口迁出本市、县(市),迁入地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
4、职工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
9、出国、出境定居 |
5、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
10、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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