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坚持“房住不炒”定位,支持合理住房需求,进一步促进温州市房地产市场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6月12日,温州市出台若干房地产稳进提质加大合理住房需求的支持政策。7月1日,市住建局与市财政局联合印发《关于明确个人首次购买普通住房实行财政补贴操作流程的通知》(温住建发〔2022〕62号),落实补贴经费;7月21日市住建局对核发个人首次购买普通住房财政补贴的操作细则进行明确并完成相关查询审核系统开发,现就相关政策条文及操作流程明确如下:
“加大对刚性和改善型住房需求的支持力度。在本意见发布之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个人首次购买市区(含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洞头区、海经区、经开区)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存量住房(以网上签订浙江省商品房、存量房买卖合同时间为准),在取得房屋不动产证后,给予购房款0.6%的消费补助,领取不动产证后3个月内申请,逾期视同放弃补助。” 1.2022年6月12日到2022年12月31日期间在温州市区(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洞头区、海经区、经开区)首次购买新建普通商品住房、普通存量住房,且在住建部门“商品房、存量房网上销售管理系统”签合同时属于购买人在温州市区唯一住房的(历史不动产权登记不计)。 2、新建普通商品住房、普通存量住房的认定标准为建筑面积144平方米(含)以下住房。新建普通商品住房中不包括人才房、安置性商品房等政策性住房。 3、符合补贴条件的购房人为两个或两个以上(除夫妻关系外)按份共有的,按各自所占比例核发补贴。 4、因涉及夫妻关系致使不动产登记与合同主体不一致的,以购房合同与契税缴纳相一致的主体为补贴申请人。
答:按购房合同载明的总房价0.6%给予补贴,(举例:如购房款300万元×0.6%=18000元。) 符合享受购房补贴条件的个人需在取得房屋不动产证后3个月内向房屋所在地区住建部门(受理地址附后)提出申请,逾期视同放弃补贴资格。 (一)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提出补贴申请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个人首次购买普通住房财政补贴申请表(一式一份); 2.经网签并备案的《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或《温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 3.房屋不动产证(原件); 4.申请人身份证或身份证明(原件); 5.申请人本人银行卡原件(包括信用卡、储蓄卡)。 答:购房补贴自提交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以银行转账形式支付。 1、购房时间:2022年6月12日到2022年12月31日期间指购买新建普通商品住房、普通存量住房,且在住建部门“商品房、存量房网上销售管理系统”签订购房合同的时间。 2、申请时间:在取得房屋不动产证后3个月内(举例:如2022年7月1日购买的新建普通商品住房是期房,2023年7月1日取得房屋不动产证,可在2023年7月1日-9月30日内提出申请。如在2022年7月1日购买了普通二手存量住房,并于8月1日取得房屋不动产证,可在8月1日-10月30日内提出申请)。 3、补贴发放时间:自申请提交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以银行转账形式支付。
来源:温州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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