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资讯原创行情土地楼盘看房团购二手房出租出售论坛
武汉公积金“商转公”贷款细则:存量房贷款上限延长至30年
来源: 长江日报-长江网 微博 手机版+二维码
温州房网 https://www.0577home.net 更新日期: 2020/06/22 16:13 点击:1725
  • 6月21日记者从武汉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武汉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正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记者梳理发现,细则不仅调整了商转公贷款的对象和条件,也对存量房商转公贷款房龄的年限进行了延长。
      公积金“商转公贷款”,即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武汉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将本人或配偶已办理且尚未结清的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为公积金中心委托商业银行发放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商转公贷款应当在原商贷银行办理。办理“商转公贷款”业务时,所办理的原商贷银行必须是武汉市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的受托银行。
      不能办理“商转公贷款”的情况
      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中的商业贷款,不能办理商转公贷款;
      转贷人家庭(含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武汉市房产部门的信息系统中有两套以上住房的,或者在公积金系统中记录的贷款次数达2次及以上的,则认定为属于“商转公贷款”的第三套及以上的住房,其商转公贷款申请均不予受理。
      转贷人及其配偶在婚前已分别使用过公积金贷款,现以夫妻名义申请商转公贷款的,贷款申请不予受理。
      此外,原商贷房屋为非婚姻联名购买的,不能办理商转公贷款。
      商贷发放后的还款期由“6个月”修改为“12个月”
      办理商转公贷款的条件之一,由原来的“商贷发放后已正常还款6个月及以上”,修改为“原商贷发放后已正常还款12个月及以上”;
      公积金中心介绍,这条规定主要是从商业贷款还款的角度看转公积金贷款的风险。
      存量房“商转公”贷款期延长
      此次细则中,不仅将存量房商转公贷款房屋房龄(以建成年份为准,下同)上限,由20年调整为30年。
      此外,存量房商转公贷款最长期限,也由20年延长至30年,与《武汉存量房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保持一致。
      公积金中心介绍,该条规定主要是为了回应购买二手房职工的贷款诉求,并与现行的二手房公积金贷款房屋房龄保持一致。
      “商转公”贷款也分首套房和第二套房
      “商转公贷款”首套住房的认定条件是:转贷人家庭(含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武汉市房产部门的信息系统中仅有一套住房,并与拟申请商转公贷款的房屋为同一套住房,且在武汉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公积金系统”)中无贷款记录的,认定为首套住房。
      而商转公贷款第二套住房的认定条件是:转贷人及配偶申请商转公贷款时,在武汉市房产部门的信息系统中,其家庭(含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登记有二套住房,就其中一套住房申请商转公贷款的;或者转贷人及配偶在市房产部门信息系统中有二套(含)以内住房,且在公积金系统中仅有一次贷款记录,并已结清,就其中一套住房申请商转公贷款的;
      此外,细则中对婚姻状况变化的房屋套数认定,也有了明确规定。如转贷人及其配偶在婚前,其中一方已使用过一次公积金贷款并已结清,现以夫妻名义申请商转公贷款的,按第二套住房认定;若在婚姻存续期间,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过一套住房,离异后其中一方申请商转公贷款的,按第二套住房认定。
      增加了需要办理公证的情形
      细则中,增加了需要办理公证的情形,即“原商贷借款人在婚姻存续期间所购房屋产权为单独所有的,在申请商转公贷款时需出具转贷人夫妻双方约定原商贷所购房屋产权共有及共同还款的公证书”。
      公积金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此条规定主要是为了约束商贷转公积金贷款后,夫妻双方有共同还款的义务。

  • 为了防小人网站盗文 请注明来自 点击温州房网查看更多内容
  • 如文中有所提及户型面积均指户型的建筑面积。
    如需转载请注明来自温房网www.0577home.net,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参与评论】

    如果出现这样的以下信息:
    请确认你的浏览浏览权限为默认 并能正确支持java脚本
    另请关闭某些网络防火墙

    艺境时空展厅颠覆温州想象 永嘉世贸中心展厅10.15启幕
    艺境时空展厅颠覆温州想象 永嘉世贸中心展厅10.15启幕
    待定
    区域:空
    待定
    区域:空
    待定
    区域:空
    楼盘名 区域 开盘日期
    Copyright © 2002-2024 www.0577home.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温州房网市场 版权所有 E-mail:info@0577home.net
    浙ICP备0504344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