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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养犬管理条例》今年7月1日将施行
来源: 温州晚报 微博 手机版+二维码
温州房网 https://www.0577home.net 更新日期: 2020/03/28 14:48 点击:1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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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记者3月27日从温州市人大法制委员会获悉,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已经表决批准《温州市养犬管理条例》,该条例将于今年7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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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条例,遗弃、虐待、虐杀犬只者,最高罚款5000元;拒不为犬只接种狂犬病疫苗者,最高可罚款1000元;合法养犬必须登记,养犬者应为犬只植入电子芯片,在限养区内养犬未及时办理初始登记者,责令限期改正,每只犬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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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谁来管?

    条例规定,城市管理行政部门是养犬管理的主管部门,全面负责建立、运行和维护养犬管理服务信息系统,收留、留检、救助、处置犬只等工作;公安机关履行办理养犬登记、捕捉无主犬、捕杀狂犬及疑似狂犬等法律规定的职责;农业农村部门履行犬只免疫、检疫和防疫监管,犬只疫情的监测与控制,电子身份标识植入与监管以及犬只诊疗活动监管等法律规定的职责。

    在法律责任上,条例也做了具体的规定。比如养犬人在限养区内养犬未办理初始登记的,处每只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没收犬只。遗弃、虐待或者虐杀犬只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犬只。

    对养犬人的行为处罚作了进一步的规定:养犬人未对犬只进行狂犬病免疫的,由农业农村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养犬人在限养区内养犬未办理延续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每只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养犬人在限养区内养犬未办理初始登记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每只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没收犬只。

    如何管?

    条例规定,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犬只收容留检场所,对无主犬、弃养犬、没收犬只等实施收容、留检、救助、处置。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养犬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实行联网共用,公安机关等单位应当接入该系统。有关单位应当将犬只免疫、养犬登记、违法养犬行为、犬只无害化处理、狂犬病疫情、犬只经营机构等养犬管理信息即时录入。

    条例规定,对限养区个人养犬的情况,养犬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固定居所且独户居住,每一户籍限养一只犬只,不得饲养烈性犬、大型犬。

    本市实行犬只狂犬病免疫制度。犬只出生满三个月起十五日内或者免疫有效期届满前,养犬人应当为犬只接种狂犬病疫苗,办理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此外,犬只在首次接种狂犬病疫苗时,应当植入电子身份标识:包括养犬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犬只品种、出生时间以及其他信息。

    学校、医院、体育场馆;博物馆、图书馆、科技馆、展览馆、影剧院以及其他文化活动场馆;机关、事业单位等办公场所;候车(机、船)室;公共汽车、轨道交通车辆等公共交通工具,禁止携带犬只进入。

  • 如文中有所提及户型面积均指户型的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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