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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业主维权遇“最牛”回复 法规都成“XXXX”
温州房网 http://www.0577home.net 更新日期: 2008/06/11 11:15 来源: 上海法治报
    周家渡街道办事处

  本报出击 小区公共用房变身“两中心”,街道称“未改变规划性质”

  业主维权遭遇“最牛”行政回复

  本市浦东新区东明家园小区的公建配套设施被周家渡街道办事处 (以下简称 “街道”)无偿使用,原本规划许可中的老年活动室、健身房、老年阅览室及娱乐室等都没有了,公建配套设施变成了 “上海浦周投资管理中心”及 “周家渡经济发展促进分中心”。

  由于小区至今没有成立业委会,业主个人没有资格代表全体业主起诉街道,业主们只得不断信访。

  令人诧异的是,业主几番周折后,得到的却是街道一串串 “X”字符的回复。无奈的业主们只能贴小标语抗议街道。无奈的维权 “膏药贴”,在周家渡街道形成了一道不和谐的风景线……

  市民惊呼“史上最牛”行政回复

  近日,家住浦东新区周家渡街道东明路560弄东明家园的市民马根祥,在解放日报报业集团网的“我要报料”论坛里投诉,叙述东明家园小区的公建配套设施被街道侵占后的维权之苦。

  本报记者随即与马先生取得联系,他当着记者的面,用记者的电脑打开了在 “中国·上海”政府网站上的信箱。记者看到信箱内有自去年至今的来往信件,这些信件均反映周家渡街道侵占东明家园公建配套设施事宜。记者点击了今年5月4日收到的标题为 “周家渡街道网上信访中心处理答复 ‘马根祥2008年1月11日……’”标题的回复信件,在弹出的窗口中,被马先生称为 “史上最牛”行政回复随即呈现在记者眼前:

  马根祥:

  2008年1月11日,我们收到上海市 “网上信访”受理 (投诉)中心转交的关于您写给的信访事项,编号为:网2008001179。经研究,现将该信访事项的处理答复如下:根 据 《XXXXX》 规 定 ,XXXXXXXXXXXXXXXXXXXXXX。根据国务院 《信访条例》的规定,如果您不同意上述处理意见,可以在收到该信访事项处理意见后的30天内向我单位的上级行政机关 “新区信访办或周家渡街道”接待场所提出书面复查申请,逾期将不再受理。

  马先生告诉记者,他的信访维权始于去年9月28日。他多次向街道办事处主任以挂号信、特快专递及电子邮件形式,反映小区公建配套设施老年活动室、阅览室、健身房等被挪作他用的事实,要求街道有关部门作出解释,依法予以纠正。同时,马先生也将该信函抄送区有关职能部门。

  信被转到周家渡街道办事处后,街道办事处分别2次作出回复,声称东明小区的房产开发商与街道签订了 ‘东明家园公建配套设施移交协议’,根据协议公建配套将无偿移交给周家渡街道办事处;对于5号楼使用功能的改变,回复中解释为:“街道为了履行街道作为社区经济的管理职能,街道将此配套用房作为整个社区经济的服务窗口……”马先生对回复一直不服,继续向浦东新区政府及市政府市长邮箱写信反映情况,之后,马先生就接到了上述被其称为 “史上最牛”的行政回复。

  “膏药”形成了一道不和谐的风景线

  眼看信访无果,小区业主们开始失去耐心。去年年底前后,他们在小区公告栏内张贴自制的 《告业主书》、 《业主书问答》等宣传资料,他们还在小区周围附近的人行道护栏、公交车站、邮筒、电线杆等处张贴自制的 “膏药贴”。贴纸被不断撕毁、涂刷,业主们则继续坚持不懈地再贴……就这样,一个贴,一个涂,双方展开一场 “膏药持久战”。

  马先生告诉记者,除了 “膏药贴”外,业主们还自制了布质的横幅标语。马先生边说边向记者展示了一把白色雨伞。撑开雨伞, “还我老年活动场所”等字样映入记者眼帘。

  走在东明家园小区附近的街道上,记者发现,维权的 “膏药贴”已经形成了一道刺眼的风景线……

  街道面对记者采取两个办法

  6月6日上午,记者如约前往周家渡街道采访。出人意料,接待记者的是党政办科员高友海。还没有正式进入话题,他就用 “无事生非”来形容马先生的信访投诉行为。高先生把记者交给一名姓殷的中年妇女后就离开了。

  殷女士以不了解马先生的信访为由拒绝接受采访。于是,高先生又和殷女士折回信访办接待记者,高友海表示他也没有参与马先生的信访处理工作,具体处理的人是杜斌主任。此时,杜斌出现在办公室。

  记者问街道与开发商就5号楼签订的无偿使用协议的依据是什么,杜斌递上 《工程项目表》复印件,指着5号楼一栏写着的 “社区服务中心”解释说,该表格是规划部门盖章许可的,他们把5号楼给 “上海浦周投资管理中心”及 “周家渡经济发展促进分中心”使用,也是在为社区服务。他说: “经济服务也是种服务,并不只有活动室才是服务,我们现在服务是大概念的。”显然,杜斌将东明家园的社区概念“融会贯通”了。

  记者获悉,马先生向浦东新区发改委投诉后,发改委于今年5月26日作出正式回复, “我们已与周家渡街道沟通,尽快恢复该5号楼的社区服务功能”。

  杜斌强调,他们没有改变规划用途,两 “中心”并不是企业,是“街道的组成部分,是领导派到地方来指导经济工作的。”

  记者对 “上海浦周投资管理中心”的注册信息进行调查的结果为:注册资金2000万元,性质为企业管理机构,经营范围为 “本系统内集体资产管理和投资管理,自有房屋的出租,花卉生产及花卉服务,普通机械设备,工艺品 (除金银外),百货,五金交电,塑料制品,建筑装潢材料,金属材料的销售。”显然,杜斌将街道行政管理和企业的经济管理也 “融会贯通”了。

  投诉“史上最牛”行政回复无果

  马先生在接到 “X”字符的行政回复后,前往浦东新区政府行政效能投诉中心进行投诉,该中心接受了投诉并承诺按规定在20个工作日内给出处理意见。然而,时效过后,投诉中心工作人员告诉马先生: “他们就此事与周家渡街道进行过多次沟通,街道表示这件事要到信访办来查,还要到很多地方查。”

  然而,当记者问及杜斌此事时,他却很不耐烦地回答记者 “不清楚这件事”。

  采访中,杜斌质问记者 “凭什么采访”,随后扔下一句 “记者有啥了不起”拂袖而去。

  法律专家:这是公权对私权的侵犯

  上海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法律顾问陈世福律师接受了本报的专访。他首先认为,业主投诉蕴涵两个焦点问题:房地产开发商是否有权对已完工并确权的公建配套设施无偿赠送给第三人?政府管理部门是否有权在已确权的设施上做规划变更?

  陈世福律师认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有关规定: “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会所、车库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约定;没有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建设单位等能证明其享有所有权外,属于业主共有”。因此,东明小区的公建配套设施都是广大小业主的私有财产。

  据此,陈世福律师说: “开发商与街道签订移交5号楼无偿使用协议的行为,已构成对广大小业主物权的侵权。”

  陈世福强调,小区共有配套设施是小区建设和居住使用是不可或缺的设施,是依法必须配套修建的,是小区整体环境的组成部分。现在5号楼被街道办事处占用,并且挪用于非服务于小区业主的某些商事主体,这是个别政府部门对业主权利的侵犯。

  华东政法大学行政法学副教授邹荣在接受本报专访时表示,规划许可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任何人、任何组织对该配套用房的占用,无论出于什么目的,都是违法。对于擅自改变公建配套用房用途的违法行为,法律规定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邹荣说: “有意思的是,在这起纠纷中实施违法行为的是政府的一个部门,这就要考验执法部门的执法水平了。”

  邹荣强调,街道办事处以“为了履行街道作为社区经济的管理职能”无偿占用属于别人的财产,这样的行为已经构成行政乱作为。

  对于那封 “史上最牛”的行政回复,邹荣说: “难以想像这是在 《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已经实施多年、 《信访条例》已经对信访答复行为作出明确规定,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已经于今年5月1日起正式生效的背景下发生的咄咄怪事。街道办事处或者工作人员,如果不是出于糊弄老百姓的话,那就应该好好学习相关的法律知识了!”

  快评

  “最牛答复”“牛”在何处?

  童无忌

  “怪事年年有,今年特别多”,“最牛答复”的华丽出笼,给众多怪事增添了一笔荒诞的色彩。

  由于那么多的 “XX”, “最牛答复”显得格外 “牛气”和引人注目,回顾记者采访的前前后后,“最牛答复”的出笼显然与该街道的 “牛气”是分不开的。

  “最牛答复”究竟 “牛”在何处呢?

  首先, “牛”在他们并未把《物权法》放在眼中。按照 《物权法》, “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开发商和街道对这些公建配套设施没有所有权,自然也没有处置权,两个无权者就一个他们无权处置的公建配套设施签订无偿使用协议,稍有一点法律常识的人都会知其荒唐。即使属于历史问题,现在也应有及时纠正的勇气,而不是搬出一堆 “XX”条文的 “XX”规定来百般搪塞辩解。

  其次, “牛”在他们对待舆论监督的态度。 “凭什么采访”、“记者有啥了不起”等等话语,看似十分 “牛气”,其实却有点色厉内荏,如果有理,何不借此平台澄清自己,化解业主的戾气?记者确实没啥了不起,说到底, “众生平等”,天下谁也没啥了不起,但记者既然在这个岗位上,就要敬业,就要履行自己的职责,不能尸位素餐,不能置民众的疾苦于不顾。

  最后, “牛”在他们根本无意解释 “最牛答复”是怎么出笼的。我们确实愿意怀着善意揣测:这不是街道的狂妄所致,可能是哪一道程序出了低级错误,但不管怎么说,你也得给一肚子怨气的业主一个明确的说法吧,老是指责信访业主 “无事生非”,却懒于说明,这就有点狂妄了,也不是解决问题的正确态度。

  街道作为一级公权机构,必须明确自己的依法行政的边界,对自己无权支配的公建配套设施还是趁早退出为妙,因为,再牛,在 “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理念和法律面前,恐怕也只能像蜗牛一样,露出坚硬外壳之下的 “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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